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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等教育领域涉及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日本《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其能力所及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基本法》第4条规定,必须为全体国民提供平等的、个人能力所及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及门第而产生教育上的歧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以便其能够根据残障程度接受充分的教育。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采取奖学金措施,为有受教育能力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