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刑法修正案(八)》新加入了醉驾入刑的规定,此规定一出立即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其中虽然支持的呼声占据大半边天,但反对的批判也明显暴露出这个新规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因此,醉驾入刑这个规定虽然具有积极意义,其存在具有必要性,但却有一定的不足需要完善。
【关键词】醉驾;刑法修正案;必要性;不足;完善
1.醉驾入刑概述
什么是醉驾?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却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那么这种行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根据我国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酒后驾车是指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之间,若达到80毫克以上,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实行。 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醉酒驾车就触犯刑法,即醉驾入刑。
2.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我国每年醉酒驾驶导致的事故率居高不下,2009年全国查处醉驾4.2万起,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据悉,全球15%的致命道路事故发生在中国,每年夺取近10万人的生命,其中大部分是与醉驾有关。“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
2.1“醉驾入刑”填补法律空白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醉驾只有行政处罚,很多驾驶人便不以为然。认为喝点酒开车没什么大不了,出了事顶多不过是罚罚款、拘留几天,问题不大,更何况也不见得会出事。的确有的人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出事,因而对酒后驾车可能会引起恶果的警惕性不高,认识性不足。
“醉驾入刑”以后,尤其党员醉驾还将会被开除党籍,公职人员醉驾将失去公职等一系列规定,使关于醉驾的处罚变得完整、清晰且有足够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原有法律在此领域的空白,使全社会对酒驾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人们不再不以为然,反而在很多时候还互相告诫: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保持清醒的头脑上路,不因一时的冲动而后悔莫及。
2.2“醉驾入刑”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人们非驾车出行的交通事故发生机率也大大增加,其中醉驾事故比率的居高不下使民众对醉驾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
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立法部门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正是民意的体现,是真正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体现。
2.3“醉驾入刑”使交警执法规范化
一直以来,交警执法总面临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力度不够。出了事顶多是罚罚款、拘留几天,这样的处罚让很多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因此起不到震慑、预防作用; 二是整治酒后驾驶干扰大。抓到一个酒后驾驶,只要问题不是特别严重,说情电话就不断,软磨硬缠,总觉得小事情、小问题,要求只教育警告不处罚,弄得执勤执法民警骑虎难下,想来想去只好给领导“面子”,“放一马”算了;三是社会环境给酒驾提供了温床。我国的酒文化、风俗 、人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很多事情都是在酒桌上谈成的,互相攀酒、劝酒处处可见,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不喝醉就没什么大问题。
醉驾入刑为交管部门提供了重击醉驾的“利剑”,法律震慑力度变大也使人们从心底对醉驾引起高度重视,当法律的约束强制人们养成安全文明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以上所述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3.醉驾入刑的不足与完善
3.1“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什么是 “醉酒”?行为人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于此标准的具体适用,很多人认为,仅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醉”与“非醉”有失公平,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吻合。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几十杯酒才醉,何为“醉”不能笼统定义。
因此,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驾驶时速、驾驶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惩戒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简简单单的“一刀切”敷衍了事,应该以一种细化的、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3.2“醉驾入刑”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华社有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曾有若醉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席话,把“醉驾入刑”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少人质疑、发问:“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呢?”如果对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给特权人士留空子,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因此,醉驾入刑一定要细化、要清晰,不可留模糊空间,法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也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3.3“因公醉驾”与“因緊急醉驾”问题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法律条文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人们担心的“同案不同罪”主要围绕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因公醉驾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法治社会最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具体实践中,关于界定怎样算是紧急情况、怎样算是“不得已”这些问题是有一定难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有弹性。
第二,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说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将醉驾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把警察追逃犯归类为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归类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这样此问题就更明朗化了。
3.4执行不能到位,造成法律的不权威问题
按照“醉驾入刑”规定,只要醉驾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实践中我们无法做到每时每刻每处都有交警去检查司机的酒精量。尤其是夜间,这是酒驾事故高发时间,但却是交警休息的时间,不能做到及时查处醉驾的情况。这样就有失公平,就会对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每个路口建立一个自动测试仪和监控摄像头,让司机路过时自觉的测量自己的酒精度,遵守法律?
3.5“醉驾入刑”引起的 “醉跑跑”问题
随着“醉驾入刑”这一法律的出台,各地都出现多起“醉跑跑”事件。也就是酒驾—肇事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无法举证—以自首论从轻处罚。其实,“醉驾入刑”实施之始,就有人提出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加重,一些饮酒或醉酒驾车的肇事者,在造成危害结果不很严重的情况下,选择逃逸的可能将增多,其所指就是这种情况。
因此,可以说“醉驾入刑”客观上助长了肇事逃逸的发生,这也说明相关的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给了某些人可乘之机,所以应该结合实际,尽快细化、完善,尽快解决此问题。
【关键词】醉驾;刑法修正案;必要性;不足;完善
1.醉驾入刑概述
什么是醉驾?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却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那么这种行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根据我国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酒后驾车是指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之间,若达到80毫克以上,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实行。 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醉酒驾车就触犯刑法,即醉驾入刑。
2.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我国每年醉酒驾驶导致的事故率居高不下,2009年全国查处醉驾4.2万起,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据悉,全球15%的致命道路事故发生在中国,每年夺取近10万人的生命,其中大部分是与醉驾有关。“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
2.1“醉驾入刑”填补法律空白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醉驾只有行政处罚,很多驾驶人便不以为然。认为喝点酒开车没什么大不了,出了事顶多不过是罚罚款、拘留几天,问题不大,更何况也不见得会出事。的确有的人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出事,因而对酒后驾车可能会引起恶果的警惕性不高,认识性不足。
“醉驾入刑”以后,尤其党员醉驾还将会被开除党籍,公职人员醉驾将失去公职等一系列规定,使关于醉驾的处罚变得完整、清晰且有足够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原有法律在此领域的空白,使全社会对酒驾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人们不再不以为然,反而在很多时候还互相告诫: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保持清醒的头脑上路,不因一时的冲动而后悔莫及。
2.2“醉驾入刑”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人们非驾车出行的交通事故发生机率也大大增加,其中醉驾事故比率的居高不下使民众对醉驾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
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立法部门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正是民意的体现,是真正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体现。
2.3“醉驾入刑”使交警执法规范化
一直以来,交警执法总面临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力度不够。出了事顶多是罚罚款、拘留几天,这样的处罚让很多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因此起不到震慑、预防作用; 二是整治酒后驾驶干扰大。抓到一个酒后驾驶,只要问题不是特别严重,说情电话就不断,软磨硬缠,总觉得小事情、小问题,要求只教育警告不处罚,弄得执勤执法民警骑虎难下,想来想去只好给领导“面子”,“放一马”算了;三是社会环境给酒驾提供了温床。我国的酒文化、风俗 、人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很多事情都是在酒桌上谈成的,互相攀酒、劝酒处处可见,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不喝醉就没什么大问题。
醉驾入刑为交管部门提供了重击醉驾的“利剑”,法律震慑力度变大也使人们从心底对醉驾引起高度重视,当法律的约束强制人们养成安全文明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以上所述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3.醉驾入刑的不足与完善
3.1“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什么是 “醉酒”?行为人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于此标准的具体适用,很多人认为,仅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醉”与“非醉”有失公平,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吻合。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几十杯酒才醉,何为“醉”不能笼统定义。
因此,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驾驶时速、驾驶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惩戒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简简单单的“一刀切”敷衍了事,应该以一种细化的、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3.2“醉驾入刑”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华社有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曾有若醉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席话,把“醉驾入刑”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少人质疑、发问:“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呢?”如果对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给特权人士留空子,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因此,醉驾入刑一定要细化、要清晰,不可留模糊空间,法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也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3.3“因公醉驾”与“因緊急醉驾”问题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法律条文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人们担心的“同案不同罪”主要围绕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因公醉驾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法治社会最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具体实践中,关于界定怎样算是紧急情况、怎样算是“不得已”这些问题是有一定难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有弹性。
第二,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说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将醉驾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把警察追逃犯归类为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归类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这样此问题就更明朗化了。
3.4执行不能到位,造成法律的不权威问题
按照“醉驾入刑”规定,只要醉驾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实践中我们无法做到每时每刻每处都有交警去检查司机的酒精量。尤其是夜间,这是酒驾事故高发时间,但却是交警休息的时间,不能做到及时查处醉驾的情况。这样就有失公平,就会对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每个路口建立一个自动测试仪和监控摄像头,让司机路过时自觉的测量自己的酒精度,遵守法律?
3.5“醉驾入刑”引起的 “醉跑跑”问题
随着“醉驾入刑”这一法律的出台,各地都出现多起“醉跑跑”事件。也就是酒驾—肇事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无法举证—以自首论从轻处罚。其实,“醉驾入刑”实施之始,就有人提出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加重,一些饮酒或醉酒驾车的肇事者,在造成危害结果不很严重的情况下,选择逃逸的可能将增多,其所指就是这种情况。
因此,可以说“醉驾入刑”客观上助长了肇事逃逸的发生,这也说明相关的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给了某些人可乘之机,所以应该结合实际,尽快细化、完善,尽快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