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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和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特别是像患有重大疾病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人群,如何将养老和医护融合服务,给老年人一个更高质量和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应引起更多的关注。
一、医养融合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供给能力不足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数量不足,且只能为少数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提供有限的日常活动场所和简单的照料,不具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托养照料服务能力。民办养老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能力还不强,与老年群体迫切的养老需求差距较大。由于城市改造拆迁、消防不达标、运营成本上涨、医疗服务缺位等原因,近年来陆续有一些民办养老机构退出停办。养老机构数量和功能的不足,对于现阶段社会庞大的养老需求而言,可谓捉襟见肘。
(二)医养融合服务不专业
在开展老人全托和日托服务中,由于待遇低的问题留不住护工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尤其是高级护理人员相当短缺,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为维持日常开支,只能廉价聘请护理员,护理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强,养老护理服务整体质量不高,更谈不上开展简单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以致时常发生养护纠纷。
(三)服务监管法规体系不健全
一是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模式脱胎于市场需求,而政府职能部门研究引领不足,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二是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监管涉及部门较多,常需要协调联合执法,受监管手段限制,监管效能难以大幅度提升;三是受利益驱动,养老机构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博弈,给监管造成一定阻碍。
(四)政府支持、保障力度不够
按照现行的医保政策,病人住院时间一般为15天、费用额度为1680元,远远不能满足患有慢性病、绝症晚期等老年人的治疗需求。民政部门对医养融合试点有补助政策,但在房屋、设备、医保、人员培训、工作规范等方面,尚无相关政策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用房面积狭小,医疗资源有限,如没有机制和政策层面的引导扶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内在动力。
二、推进“医养融合”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构筑多层次的保障机制
政府主导组建民政、卫生、医保等部门参与的“医养融合”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金融支持政策、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标准,为新型养老机构的成长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资质,医保部门将其纳入医保使用范畴。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统一完善的养老和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保障老人的养老和医疗需求。医保部门可参考“门诊重症”补助政策,针对入住医养融合康复养老机构、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适度延长住院期限、提高住院额度、扩大治疗用药目录的病种范围;根据老年疾病、慢性病的特点,对医保定额做适当调整,确定相对合适的医保总额预付额度,保证入住老年人的治疗和护理。
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考核补贴标准。以老年服务对象满意度来确定政策补贴资金,驱动新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可整合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并鼓励公益基金参与,形成多方合力,保证资金渠道来源广泛和充足。
(二)建立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
推动各级养老、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满足不同层次老年养老医护需求。在社区卫生中心开设康复养老床位或者老年康复病区;具备条件的民办养老院设立医务室,也可与各级卫生服务机构合办;不具备条件的民办养老院,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定期到院服务;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卫生服务协议,提供上门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向街道(社区)日间托老点派驻医生;在各类养老机构,开通远程视频会诊。
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资源和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的同时,还要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养融合产业。要将养老事业提高到产业引导、培养、扶持、壮大的高度予以重视,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民办医养融合综合养老机构予以扶持。对公立医院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医养融合事业,形成多元化医养融合养老模式新格局。
与此同时,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发展老年疾病医疗专家、社会志愿者、非盈利机构等社会多元力量,在健康素养、康复保健、生活照护、心理慰藉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补充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
(三)制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法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医养为老服务是一种专业化服务,推动各类康复养老服务机构注重医护队伍建设,提供专业化医疗养老服务。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以及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在职、在岗等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照护人员的服务技能。
明确护理人员管理的主体。根据实地调研,将护理员纳入医疗体系或养老机构体系。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护理员资质的管理和考核,发展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登记管理和权益维护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和指导性定级薪酬。引导青年劳动力向养老医护方向选择,帮助完善个人职业规划,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四)构建规范化的服务监管体系
从行政角度,进一步规范监管体系,把好入口关。一方面做好医疗资质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则加强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对于前者,相关监管法规应该明确规定医养融合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界定好边界,对于有意愿开办这一新型养老机构的行政相对人只要符合具体条件,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后,就应该能够获得相关资质,开办机构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对于养老服务人员,在相关监管法规条例中提出严格按照执业资格证制度来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的要求,保证上岗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并考核达标的专业人才,从而保证养老服务质量。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建立退出机制,对不依法依規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及时根据制度进行清退处理,也增强机构自我约束,克制助力冲动。
成立市区级“医养融合”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内部监督和管理。鼓励“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范围、流程和质量,推动自身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委党校)
一、医养融合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供给能力不足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数量不足,且只能为少数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提供有限的日常活动场所和简单的照料,不具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托养照料服务能力。民办养老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能力还不强,与老年群体迫切的养老需求差距较大。由于城市改造拆迁、消防不达标、运营成本上涨、医疗服务缺位等原因,近年来陆续有一些民办养老机构退出停办。养老机构数量和功能的不足,对于现阶段社会庞大的养老需求而言,可谓捉襟见肘。
(二)医养融合服务不专业
在开展老人全托和日托服务中,由于待遇低的问题留不住护工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尤其是高级护理人员相当短缺,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为维持日常开支,只能廉价聘请护理员,护理人员整体综合素质不强,养老护理服务整体质量不高,更谈不上开展简单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以致时常发生养护纠纷。
(三)服务监管法规体系不健全
一是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模式脱胎于市场需求,而政府职能部门研究引领不足,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二是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监管涉及部门较多,常需要协调联合执法,受监管手段限制,监管效能难以大幅度提升;三是受利益驱动,养老机构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博弈,给监管造成一定阻碍。
(四)政府支持、保障力度不够
按照现行的医保政策,病人住院时间一般为15天、费用额度为1680元,远远不能满足患有慢性病、绝症晚期等老年人的治疗需求。民政部门对医养融合试点有补助政策,但在房屋、设备、医保、人员培训、工作规范等方面,尚无相关政策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用房面积狭小,医疗资源有限,如没有机制和政策层面的引导扶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内在动力。
二、推进“医养融合”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构筑多层次的保障机制
政府主导组建民政、卫生、医保等部门参与的“医养融合”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金融支持政策、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标准,为新型养老机构的成长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资质,医保部门将其纳入医保使用范畴。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统一完善的养老和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保障老人的养老和医疗需求。医保部门可参考“门诊重症”补助政策,针对入住医养融合康复养老机构、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适度延长住院期限、提高住院额度、扩大治疗用药目录的病种范围;根据老年疾病、慢性病的特点,对医保定额做适当调整,确定相对合适的医保总额预付额度,保证入住老年人的治疗和护理。
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考核补贴标准。以老年服务对象满意度来确定政策补贴资金,驱动新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可整合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并鼓励公益基金参与,形成多方合力,保证资金渠道来源广泛和充足。
(二)建立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
推动各级养老、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满足不同层次老年养老医护需求。在社区卫生中心开设康复养老床位或者老年康复病区;具备条件的民办养老院设立医务室,也可与各级卫生服务机构合办;不具备条件的民办养老院,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定期到院服务;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卫生服务协议,提供上门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向街道(社区)日间托老点派驻医生;在各类养老机构,开通远程视频会诊。
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资源和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的同时,还要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养融合产业。要将养老事业提高到产业引导、培养、扶持、壮大的高度予以重视,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民办医养融合综合养老机构予以扶持。对公立医院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医养融合事业,形成多元化医养融合养老模式新格局。
与此同时,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发展老年疾病医疗专家、社会志愿者、非盈利机构等社会多元力量,在健康素养、康复保健、生活照护、心理慰藉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补充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
(三)制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法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医养为老服务是一种专业化服务,推动各类康复养老服务机构注重医护队伍建设,提供专业化医疗养老服务。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以及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在职、在岗等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照护人员的服务技能。
明确护理人员管理的主体。根据实地调研,将护理员纳入医疗体系或养老机构体系。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护理员资质的管理和考核,发展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登记管理和权益维护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和指导性定级薪酬。引导青年劳动力向养老医护方向选择,帮助完善个人职业规划,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四)构建规范化的服务监管体系
从行政角度,进一步规范监管体系,把好入口关。一方面做好医疗资质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则加强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对于前者,相关监管法规应该明确规定医养融合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界定好边界,对于有意愿开办这一新型养老机构的行政相对人只要符合具体条件,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后,就应该能够获得相关资质,开办机构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对于养老服务人员,在相关监管法规条例中提出严格按照执业资格证制度来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的要求,保证上岗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并考核达标的专业人才,从而保证养老服务质量。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建立退出机制,对不依法依規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及时根据制度进行清退处理,也增强机构自我约束,克制助力冲动。
成立市区级“医养融合”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内部监督和管理。鼓励“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范围、流程和质量,推动自身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