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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司法中心主义的反思及司法危机的倒逼,当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行政裁决以其主体专门、裁决专业、程序简化、裁判高效的优势,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缩减、程序不规范、救济方式尚未系统化等问题。为健全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上述问题亟待解决。美国的委任司法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日本的行政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裁决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