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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5条吸收和转化为《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共同构建起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但是,两部法律规范立法规定本身之局限及其内置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效发挥,引出扩展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问题."英雄烈士"与"死者"的身份叠加成就了二者之间的伦理同质性,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之间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关联性与重合性,则进一步证成了以死者利益保护规范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不周之可能.但另一方面,两类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间的冲突与内置张力提出了对二者进行逻辑调适,以及依照两类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所面临的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问题.合理调适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弥补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之立法弊囿,在两种救济路径之间进行妥适选择与司法裁量,成为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英烈人格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合理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