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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在国内外大量出现,这透露了资本市场监管的薄弱之处,也引起了人们对财务信息监管问题的重新思考。2010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布了对78户企业(包括40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果,部分财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仍有待完善。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问题、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健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153-01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信息公开及投资者参研的重要文件。2010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年3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年年报时应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37号令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010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布了财政部对78户企业(包括40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果。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违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力,通过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计或少计成本等手段,在不同年度之间调节利润;三是少数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虚增资产和收入规模;四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五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或迟缴税款,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甚至欠缴巨额税款;六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准则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其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有:虚增资产,收入,虚减成本,少计费用、蓄意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擅自核销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款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及关联交易抵销不充分,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资本化等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动因分析
从上述检查结果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披露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未严格按照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解释进行核算,也未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据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抽样调查可知,真正按规定进行披露的仅是少数公司,大多数公司只披露部分或完全隐瞒关联方交易。还有的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股东的咨询,或者在或有事项、重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予以公开。有的公司对或有事项重视不够,不稳健行为使披露的财务信息增加了虚假成份。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都是公司管理当局的故意作为,其目的是为了夸大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动因主要有:
1.利益驱使: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是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的主要指标,管理当局为了完成受托责任和获得高额报酬,就必然以良好的业绩报告取信于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当局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那么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就有直接的联系,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通过财务报告提高股票市场价格的动因就由此产生,从而为公司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
2.披露成本:财务信息披露得越多,企业的成本就越高,但效益却没有对应增加,这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并且完全的财务信息披露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可能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影响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从而对企业的资本筹集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现存的证券市场为非完全有效市场,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会为零,当披露成本超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时,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就会放弃披露部分信息。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监管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我国法律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表现出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最终导致法律监管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从我国当前财务信息造假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注重对公司的整体处罚,处罚力度的加大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低,结案率和获赔率低。
2.政府多头监管为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创造了机会和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是政出多门,各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监管效率低,甚至为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务部和国家体改委等几大部门。众多的监管部门不仅功能交叉,标准不一,还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实际工作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多头监管也增加了监管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由企业承担,增加了企业负担。
3.社会监管质量亟待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社会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当然也有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下,本来是公司所有者、经营者与会计事务所三者间的相互独立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公司经营者代行选择会计事务所的权力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很难保持真正的独立。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是被审计者,又是决定审计机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的委托者;另一方面审计者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被审计者,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数量的多少更多地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关系及其审计结果是否满足被审计单位的需要。如果审计结果不能满足被审计者的需要,审计者就面临被解聘的风险。加上审计市场供需不平衡,这就造成事务所为争夺客户而不得不提供增值服务。这样的委托关系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其独立性,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4.上市公司内部自我监管失效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财务信息监管方面的失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者对财务信息的监管失效。董事长及董事本身应该是所有者的代表,是防止经营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者。但是董事会构成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董事会中在经理层担任职务的董事比率偏高,甚至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由于“一身兼二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失效。而且,随着企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实行股票期权制和年薪制并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以后,为了保证企业的“好”业绩,董事长、总经理往往合谋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二是监事会的监管失效。目前监事的提名及产生的程序不合理,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领导之下。要他们去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行为只能是纸上谈兵。三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内部审计独立性差。会计人员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因此,当控制环境差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极易失效。同时,在控制环境很差的氛围下,内部审计人员可能会对揭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所顾忌,从而使内部审计流于形式。
三、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对策
1.强化法律监管的威慑力和有效性,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使主要负责人切实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起责任。
2.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监管的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监管效率。
3.探索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安然事件后,SEC拟设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由会计人士与非会计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裁与质量控制。新的监管机构将有权要求当事人移交文件资料,有权要求他们作证,有权进行调查,有权启动制裁程序,有权公布处罚结果,有权限制不符合道德和胜任能力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英国也及时地出台了“会计师七年轮换”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内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妨也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于会计界的新的监管机构,营造有效的制约机制。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参考文献:
[1]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政府和会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2(12):3-11.
[2]杨国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08):52-56.
关健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153-01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信息公开及投资者参研的重要文件。2010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年3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年年报时应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37号令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010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布了财政部对78户企业(包括40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果。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违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力,通过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计或少计成本等手段,在不同年度之间调节利润;三是少数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虚增资产和收入规模;四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五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或迟缴税款,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甚至欠缴巨额税款;六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准则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其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有:虚增资产,收入,虚减成本,少计费用、蓄意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擅自核销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款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及关联交易抵销不充分,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资本化等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动因分析
从上述检查结果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披露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未严格按照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解释进行核算,也未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据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抽样调查可知,真正按规定进行披露的仅是少数公司,大多数公司只披露部分或完全隐瞒关联方交易。还有的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股东的咨询,或者在或有事项、重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予以公开。有的公司对或有事项重视不够,不稳健行为使披露的财务信息增加了虚假成份。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都是公司管理当局的故意作为,其目的是为了夸大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动因主要有:
1.利益驱使: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是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的主要指标,管理当局为了完成受托责任和获得高额报酬,就必然以良好的业绩报告取信于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当局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那么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就有直接的联系,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通过财务报告提高股票市场价格的动因就由此产生,从而为公司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
2.披露成本:财务信息披露得越多,企业的成本就越高,但效益却没有对应增加,这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并且完全的财务信息披露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可能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影响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从而对企业的资本筹集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现存的证券市场为非完全有效市场,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会为零,当披露成本超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时,作为会计行为主体的管理当局就会放弃披露部分信息。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监管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我国法律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表现出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最终导致法律监管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从我国当前财务信息造假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注重对公司的整体处罚,处罚力度的加大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低,结案率和获赔率低。
2.政府多头监管为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创造了机会和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是政出多门,各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监管效率低,甚至为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务部和国家体改委等几大部门。众多的监管部门不仅功能交叉,标准不一,还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实际工作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多头监管也增加了监管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由企业承担,增加了企业负担。
3.社会监管质量亟待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社会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当然也有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下,本来是公司所有者、经营者与会计事务所三者间的相互独立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公司经营者代行选择会计事务所的权力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很难保持真正的独立。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是被审计者,又是决定审计机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的委托者;另一方面审计者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被审计者,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数量的多少更多地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关系及其审计结果是否满足被审计单位的需要。如果审计结果不能满足被审计者的需要,审计者就面临被解聘的风险。加上审计市场供需不平衡,这就造成事务所为争夺客户而不得不提供增值服务。这样的委托关系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其独立性,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4.上市公司内部自我监管失效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财务信息监管方面的失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者对财务信息的监管失效。董事长及董事本身应该是所有者的代表,是防止经营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者。但是董事会构成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董事会中在经理层担任职务的董事比率偏高,甚至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由于“一身兼二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失效。而且,随着企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实行股票期权制和年薪制并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以后,为了保证企业的“好”业绩,董事长、总经理往往合谋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二是监事会的监管失效。目前监事的提名及产生的程序不合理,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领导之下。要他们去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行为只能是纸上谈兵。三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内部审计独立性差。会计人员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因此,当控制环境差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极易失效。同时,在控制环境很差的氛围下,内部审计人员可能会对揭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所顾忌,从而使内部审计流于形式。
三、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对策
1.强化法律监管的威慑力和有效性,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使主要负责人切实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起责任。
2.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署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监管的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监管效率。
3.探索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安然事件后,SEC拟设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由会计人士与非会计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裁与质量控制。新的监管机构将有权要求当事人移交文件资料,有权要求他们作证,有权进行调查,有权启动制裁程序,有权公布处罚结果,有权限制不符合道德和胜任能力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英国也及时地出台了“会计师七年轮换”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内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妨也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于会计界的新的监管机构,营造有效的制约机制。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参考文献:
[1]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政府和会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2(12):3-11.
[2]杨国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08):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