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错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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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王荣利律师,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已连续多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其《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于近期发表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企业家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特邀其为《商界》撰稿,从错综复杂的经济案件中,梳理出历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的脉络与走向。
  
  2012年3月底,突然传出大名鼎鼎的大连实德老板徐明被调查,而此前,华鼎、创富两家广东的担保公司11名高管被拘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据说已经到国外“跑路”了。看来,中国企业家的“牢狱命”还将继续上演。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许多企业家可能没有注意到,我国的法治也在不断进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越来越依赖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企业家这一特定群体的法律风险也同时大大增加。
   这点在现实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企业家犯罪的现象就开始出现,从管志诚、禹作敏,到牟其中、褚时健,再到新世纪以来的杨斌、胡志标、张家岭、顾雏军、赵新先、吴英等等案件,企业家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
   如果要预防企业家走向犯罪道路,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企业家最容易触犯刑法哪些罪名,犯什么罪,从而才可以对企业家犯罪的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也才可能找出预防企业家走向犯罪的方法。
  
  国企高管多因贪腐
   对于2008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已明确罪名提出起诉的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初步统计,87位国企高管共计触犯刑法获得178项罪名,人均两项罪名多一点;122名民营企业家共计触犯刑法获得超过303项罪名,人均2.48项罪名。
   从表一的统计数据来看,国企高管犯罪所触犯的罪名,主要是经济类犯罪,涉及暴力犯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则很少。而经济类犯罪又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5个罪名上。这5个罪名占到所有罪名74%以上的比例,说明国企高管所触犯刑法的罪名集中度相当高。
   这也说明,国企高管只要严格要求自己,并时刻防范发生这5个罪名的犯罪行为,那么其犯罪现象必将大为减少。国家有关部门预防国企高管犯罪,也应重点预防以上5个罪名的犯罪行为。
   国企高管作为受国家指派或者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具有公职身份,所以他们所犯经济犯罪,也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这些犯罪行为,自然也属反腐败的范围之列。这是国企高管有别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一大特征。
  
  民企老板最忌“诈骗”
   再看看民营企业家,他们所犯各项罪名的情况统计如下:
   从表二的统计数据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则明显要比国企高管犯罪的罪名要复杂得多。其中排名首位的是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这说明民营企业家最忌讳的应该是“诈骗”。无论以何种手段行骗,都可能给其带来牢狱之灾。
   排名第二的是各种形式的行贿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等。这一事实说明,民营企业家“以钱开道”寻求官商勾结或者通过收买他人谋求经济利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虽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但稍有不慎则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最终使自己“人财两空”。
   从表二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相当突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罪名合计共52例,占全部罪名的17%以上。如果再加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8例,则合计占到全部罪名的19.8%。
  
  贪腐金额与房价相关?
   从最近三年的企业家犯罪情况统计来看,国企高管触犯的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最近三年国企高管犯罪排名前三位的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2008年前的排名完全一致。这说明我们在预防国企高管犯罪的问题上还没有找到源头,源头防腐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总的说来,国企高管犯罪主要是腐败犯罪,即以权谋私。为了更清楚地掌握这一事实,笔者从2010年起,把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存在以权谋私现象的罪名统一称作“贪腐罪名”,并统计他们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总额,称为“贪腐金额”。这其中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部分等等,所以“贪腐金额”一般要比涉案金额少很多。
   2010年统计,在47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高管中,36人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涉及金额34449万元,人均957万元左右。据称,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达8亿元,因该案尚未判决,未予计算在内。
   而2011年,在76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高管中,其中59例初步查明或者判决确认的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贪腐案例中,贪腐总额达19.9468亿元,每案平均贪腐高达3380.82万元。如果去掉冯永明这一特殊案例,每案平均贪腐高达2077万元。其中,已形成判决的42例案件,上述贪腐资金总额14.2139亿元,每案平均3384.27万元,不计算冯永明案,每案平均也达1539.98万元。
   近年来,一方面是房价暴涨,物价也猛涨,老百姓的生活日益艰难。但另一方面,一些落马国企高管动辄被查出拥有十多套甚至数十套房产。于是从2010年度开始,笔者就统计“贪腐数额”,看看他们买房是否存在困难,结果当年国企高管是945万元。2011年又进行统计,原先并没有怎么在意,但统计出来一看,又非常吃惊。看到这样的结果,笔者在想,房价是否与这方面有关?贫富差距是否也与这有关?
   所以,解决国企高管犯罪问题,不单单是靠经济领域,恐怕还得把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继续深化下去。
  
  “原罪”是个伪命题
   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相对要复杂一些,但通过归类也大致可以看出最近三年来的变化。
   从表四可以看出,最近三年民营企业家犯罪触犯的罪名变化比较明显。在2009年,违反经营管理类的居多,但是各类诈骗犯罪和“涉黑”案件明显上升;到了2010年,“涉黑”案件成为最突出的犯罪,违反经营管理类犯罪降为第三位的犯罪;2011年,各类诈骗类犯罪又格外突出,各类行贿罪大幅上升,“涉黑”案件有所下降。
   当然,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多少,并不必然与民营企业家犯罪多少成正比,因为这还与当时的经济、司法环境相关,但这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近几年来,从周正毅案、顾雏军案、张海案,到周小弟案、黄光裕案、浙江东阳“富姐”吴英案……这一系列案件多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争论。甚至还有人呼吁“赦免”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如果把一些民营企业家掘得“第一桶金”时的一些不道德交易,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称之为“原罪”的话,那么从笔者收集到的数百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很少有因为所谓的“原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会发现,这些犯罪民营企业家受到追究,基本上都是完成原始积累之后所发生的“现行”罪行,而并非所谓的“原罪”。尤其是那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更与所谓的“原罪”无关。由此看来,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其实也是一个伪命题。
   因此,对民营企业家来说,防范现行的法律风险远比呼吁什么赦免“原罪”的问题要迫切和现实得多。
  
  编 辑 白 灵
  E-mail:sjbail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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