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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发展已成趋势。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强,所面临的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必须紧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将混业经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立即实行混业经营,还存在着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法律法规的健全问题以及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的制度到混业经营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依据中国的现状,“混业经营、分业管理”比较适合目前的国情。在风险不可避免,而混业经营又必须考虑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如何既不悖于分业经营制度,而又能顺利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并推动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呢?笔者在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组建银行控股集团公司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其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从国外实践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美国运营的银行必须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下才能继续经营银行业务。这就是说,所有的外国银行要想在美国设立分行,银行必须是能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美国设立分行开展业务首先从企业组织形式上就过不了第一关。我国目前的一些安排已经稍微显露出混业经营的迹象: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工、中、建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也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既适合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情况,也为未来“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再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做准备。
在现行制度下积极开展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框架内积极拓展混业经营。首先,大力发展《商业银行法》允许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资产负债业务、资本筹集、国际业务等方面拓展银行业务。其次,银行应逐步介入证券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业务拓展,也可以相应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业发行金融债券或股票,增加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和证券市场规模,对证券市场起到扩容作用;银行业也可以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交易主体;证券公司可以与银行有效协调,取得银行对购并重组活动的资金支持,如银行可以设立购并专款贷款、购并基金等。第三,在境外混业经营,大力发展海外业务。《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不动产”。请注意“境内”,这说明,分业经营仅限于境内业务,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不动产业务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加以限制。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境外开展混业经营业务。事实上,对于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备战已久。如果以1993年作为我国正式施行行政性分业经营的起点,我国的分业经营至今已有14个年头。期间,国际金融业正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不断上演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模式转变。在此冲击之下,我们曾经历过一番对于金融混业经营“要与不要”的长期争论;在实践上,国内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分业经营的边界正在变得日益模糊,许多金融业务处在混业的“边缘”。2005年,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三只银行系基金也相继推出,这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
加快金融创新,推动混业经营
为适应业务自由化、竞争激烈化的发展要求,我们要大胆创新,设计出高水平的金融衍生工具,寻求突破,推动混业经营。新经济已经到来,风险投资业发展方兴未艾,因此,我们要设计出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金融工具;要根据教育产业化的要求,积极开展银校合作业务;根据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目前虽不能对企业直接参股和投资,但可以通过“主办”业务参与企业改制和管理,逐步通过对企业的资金渗透、人事渗透、管理渗透建立新型银企关系,使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融合形成金融资本,为混业经营奠定基础。与证券、保险公司广泛合作,为混业做好准备。
混业经营应该有良好的金融监管作为其外部保障,全球金融监管没有统一模式,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关键是构建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不过迄今二年多,该处的实际影响很有限。而现在所谓的“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至今也未明显发挥实质性作用。鉴于此,银行、证券、保险3个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协调、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监管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 江 波)
组建银行控股集团公司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其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从国外实践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美国运营的银行必须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下才能继续经营银行业务。这就是说,所有的外国银行要想在美国设立分行,银行必须是能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美国设立分行开展业务首先从企业组织形式上就过不了第一关。我国目前的一些安排已经稍微显露出混业经营的迹象: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工、中、建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也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既适合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情况,也为未来“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再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做准备。
在现行制度下积极开展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框架内积极拓展混业经营。首先,大力发展《商业银行法》允许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资产负债业务、资本筹集、国际业务等方面拓展银行业务。其次,银行应逐步介入证券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业务拓展,也可以相应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业发行金融债券或股票,增加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和证券市场规模,对证券市场起到扩容作用;银行业也可以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交易主体;证券公司可以与银行有效协调,取得银行对购并重组活动的资金支持,如银行可以设立购并专款贷款、购并基金等。第三,在境外混业经营,大力发展海外业务。《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不动产”。请注意“境内”,这说明,分业经营仅限于境内业务,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不动产业务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加以限制。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境外开展混业经营业务。事实上,对于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备战已久。如果以1993年作为我国正式施行行政性分业经营的起点,我国的分业经营至今已有14个年头。期间,国际金融业正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不断上演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模式转变。在此冲击之下,我们曾经历过一番对于金融混业经营“要与不要”的长期争论;在实践上,国内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分业经营的边界正在变得日益模糊,许多金融业务处在混业的“边缘”。2005年,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三只银行系基金也相继推出,这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
加快金融创新,推动混业经营
为适应业务自由化、竞争激烈化的发展要求,我们要大胆创新,设计出高水平的金融衍生工具,寻求突破,推动混业经营。新经济已经到来,风险投资业发展方兴未艾,因此,我们要设计出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金融工具;要根据教育产业化的要求,积极开展银校合作业务;根据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目前虽不能对企业直接参股和投资,但可以通过“主办”业务参与企业改制和管理,逐步通过对企业的资金渗透、人事渗透、管理渗透建立新型银企关系,使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融合形成金融资本,为混业经营奠定基础。与证券、保险公司广泛合作,为混业做好准备。
混业经营应该有良好的金融监管作为其外部保障,全球金融监管没有统一模式,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关键是构建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不过迄今二年多,该处的实际影响很有限。而现在所谓的“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至今也未明显发挥实质性作用。鉴于此,银行、证券、保险3个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协调、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监管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