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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从"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以及从"撤三"与无效宣告制度的事由、效力的差异性来看,二者应严格限制在各自适用范围内运行,不能将商标无效宣告事由作为"撤三"案件的判定依据。注册商标通用化与"撤三"是两个完全不同属性的撤销理由,在"撤三"案件中不可交叉、组合使用,进而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