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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镇国税所税所所长,2001年5月,王某要求该镇农行营业所赞助其单位购买一台电脑,该农行营业所所长同意后,王某即从本单位帐上借支现金200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把电脑发票拿到营业所报支。该营业所将200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遂结平了在本单位的借款。此后,王某将买回来的电脑有时拿到办公室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