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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年金制度的改革
日本经济的长期疲软和少子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公共年金制度面临财政危机。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年金财政危机所采取的提高缴费率、延迟给付年龄、降低给付金额等措施,又造成年轻一代人回避或抵制参保,参保率和上缴率的降低进一步家中了年金财政危机。如何解决年金问题特别是少子年龄化社会的年金问题,无疑是日本在二十一世纪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具体做出的相应的改革如下:
(一)针对泡沫经济破裂、经济长期萧条而带来的年金缺口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为:第一、增加政府对年金的补助。新法律决定政府对国民年金的资金博主比例由目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2004年的二分之一;第二、调整缴费基数。2003年起缴费基数由目前的按月薪金收入基数,即年中和年末奖金粉红计入年薪金收入总和基数;第三、提高缴费比率。从2004年10月起,把“厚生养老保险”的报销费率每年提高0.354%,直至2017年,使保险费的金额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8.3%,并固定在这一水平上。为此,每年收入800万日元的职工,平均每年要比现在多支付18.88万元的保险费。在“国民年金保险”方面,从2005年4月起至2017年,将保险费从目前的每月1.33万日元逐步提高到1.69万日元;第四、取消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一些限制。年金基金可以有更大的比例在资金市场进行自主投资。
(二)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的问题,日本政府已近决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产等非常手段,强迫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
(三)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沉重负担,采取的相应措施为:第一、在提高保险费的同时,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的保险金。到2023年,将“后生年金保险”的支付额从目前占职工平均实际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约50.2%;第二、分阶段提高退休领取年金的年龄。国民年金领取年龄自2001年到2013年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5岁,雇员年金领取年龄自2013年到2025年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5岁。
二、我国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缺口”严重,空账问题突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总数1.32亿,占总人口的10.4%,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那时通过对有限劳动者征收的养老保险金,无法满足较多的老年人口言老的需求,养老资金将入不敷出。
此外,我国的养老保险空账问题十分突出。1997年,中国政府同意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恩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集合”的模式。尽管建立了个人账户,但由于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合并管理运营的,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成为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5年全国年金“空账”8000亿。
2.企业年金的发展迟缓,运作不规范。处于人口老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2002年底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仅800多万人,相当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84%。对于企业来说,目前许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而且现有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是超过4%的部分就未作明确规定,缺乏明确的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来说,加入企业年金不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了目前可支配的收入。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实现。
3.个人养老基金发展缓慢,国民储蓄存款缺乏养老投资渠道。截止2006年,城乡居民储蓄已高达16万亿人民币,以当年人口13.14亿计算,城乡居民人均储蓄12297院,城乡居民储蓄占到了当年GDP的近80%。可见,中国的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养老型储蓄倾向十分突出。但是,这些大量的储蓄存款却缺乏一个合理渠道进入养老储蓄投资渠道。
三、日本年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应该有一个事实、评价、修改和调整的周期,而且这种制度政策的修改调整应该通过立法进行。日本每五年作为一二个修改调整周期,这样可以使一项制度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事实,并保证制度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更加客观,制度政策的修改调整更加谨慎、从容和稳妥。
第二、从严控制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规模。把基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政府财政的补助基础上,是难以持久的。我国也应吸取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长远的计划,有效控制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过快增长,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靠自身力量能够持续发展。
第三、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应于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日本的年金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虽然有一些矛盾的存在,但这项制度仍是适应日本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情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与日本相比差距很大,所以我国应随着经济的初步发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从全局和长远角度来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险费率。如果年金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便有可能导致年金保险的参保人数降低、政府财政困难加大等一系列困难。合理地去订年金缴费率以及年金领取金额是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途径。我国在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保障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陈红.日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00(6).
(作者简介:张晓璇(1987.12-),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在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法方向。)
日本经济的长期疲软和少子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公共年金制度面临财政危机。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年金财政危机所采取的提高缴费率、延迟给付年龄、降低给付金额等措施,又造成年轻一代人回避或抵制参保,参保率和上缴率的降低进一步家中了年金财政危机。如何解决年金问题特别是少子年龄化社会的年金问题,无疑是日本在二十一世纪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具体做出的相应的改革如下:
(一)针对泡沫经济破裂、经济长期萧条而带来的年金缺口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为:第一、增加政府对年金的补助。新法律决定政府对国民年金的资金博主比例由目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2004年的二分之一;第二、调整缴费基数。2003年起缴费基数由目前的按月薪金收入基数,即年中和年末奖金粉红计入年薪金收入总和基数;第三、提高缴费比率。从2004年10月起,把“厚生养老保险”的报销费率每年提高0.354%,直至2017年,使保险费的金额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8.3%,并固定在这一水平上。为此,每年收入800万日元的职工,平均每年要比现在多支付18.88万元的保险费。在“国民年金保险”方面,从2005年4月起至2017年,将保险费从目前的每月1.33万日元逐步提高到1.69万日元;第四、取消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一些限制。年金基金可以有更大的比例在资金市场进行自主投资。
(二)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的问题,日本政府已近决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产等非常手段,强迫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
(三)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沉重负担,采取的相应措施为:第一、在提高保险费的同时,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的保险金。到2023年,将“后生年金保险”的支付额从目前占职工平均实际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约50.2%;第二、分阶段提高退休领取年金的年龄。国民年金领取年龄自2001年到2013年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5岁,雇员年金领取年龄自2013年到2025年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5岁。
二、我国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缺口”严重,空账问题突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总数1.32亿,占总人口的10.4%,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那时通过对有限劳动者征收的养老保险金,无法满足较多的老年人口言老的需求,养老资金将入不敷出。
此外,我国的养老保险空账问题十分突出。1997年,中国政府同意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恩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集合”的模式。尽管建立了个人账户,但由于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合并管理运营的,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成为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5年全国年金“空账”8000亿。
2.企业年金的发展迟缓,运作不规范。处于人口老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2002年底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仅800多万人,相当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84%。对于企业来说,目前许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而且现有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是超过4%的部分就未作明确规定,缺乏明确的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来说,加入企业年金不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了目前可支配的收入。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实现。
3.个人养老基金发展缓慢,国民储蓄存款缺乏养老投资渠道。截止2006年,城乡居民储蓄已高达16万亿人民币,以当年人口13.14亿计算,城乡居民人均储蓄12297院,城乡居民储蓄占到了当年GDP的近80%。可见,中国的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养老型储蓄倾向十分突出。但是,这些大量的储蓄存款却缺乏一个合理渠道进入养老储蓄投资渠道。
三、日本年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应该有一个事实、评价、修改和调整的周期,而且这种制度政策的修改调整应该通过立法进行。日本每五年作为一二个修改调整周期,这样可以使一项制度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事实,并保证制度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更加客观,制度政策的修改调整更加谨慎、从容和稳妥。
第二、从严控制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规模。把基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政府财政的补助基础上,是难以持久的。我国也应吸取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长远的计划,有效控制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过快增长,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靠自身力量能够持续发展。
第三、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应于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日本的年金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虽然有一些矛盾的存在,但这项制度仍是适应日本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情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与日本相比差距很大,所以我国应随着经济的初步发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从全局和长远角度来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险费率。如果年金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便有可能导致年金保险的参保人数降低、政府财政困难加大等一系列困难。合理地去订年金缴费率以及年金领取金额是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途径。我国在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保障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陈红.日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00(6).
(作者简介:张晓璇(1987.12-),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在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