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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影子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上的问题,对此有必要探索合适的监管对策,正确引导影子银行发展。本文在界定影子银行的概念基础上,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介绍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当前监管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研究背景
影子银行自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其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随着全球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本身的缺陷也开始暴露,杠杆率和期限错配度越来越高,终于在2007年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经此危机,各国开始意识到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以及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影子银行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模式。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程度不高,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不够成熟,影子银行发展水平较低,但势头迅猛,为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影子银行的信贷活动,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使影子银行能够健康发展,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影子银行相关概念
早在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长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y)第一次提出影子银行这个概念,用以概括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提供和传统商业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的非银行中介机构。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并向全球扩散,“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正逐渐被各国所接受。
影子银行系统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意指平行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体系,它包括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不受央行监管之下,通过高杠杆操作来开展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并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的吸收来自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的服务产品包括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运行的业务基本是对传统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复制,是对商业银行一部分融资业务的替代。我国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杠杆率低、由传统商业银行主导、主要依赖零售渠道融资三个方面。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我国影子银行虽然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晚,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影子银行的融资规模也在迅速膨胀,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我国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多的是对金融市场的限制,限制了影子银行的正常发展。另外,我国虽有相关文件规定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融资业务和监管问题,但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效力等级,同时大多数监管机构都疏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而且管制盲区居多,放任了市场风险的累积。
四、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缺陷分析
(一)监管目标不明确。国内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存在概念标准不一,监管目标不清晰,很大部分原因是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的现象导致监管部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行事效率低下,既无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也无法有效保护好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对影子银行目标界定的不明确,导致监管措施的薄弱,在金融机构监管上力度不足,也没有确立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监管手段单一,不具有独立性。我国对金融监管机构权限的设定过于模糊,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当许多出现一些金融问题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政府发布的政策或文件去执行,对市场的行政干预随意性较大,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大多采用行政规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受当地政府约束大,相关的规定都偏向于限制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而忽略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既不利于金融创新,限制了影子银行体系的纵深发展能力,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力上的提升。
(三)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行业等多种业务交叉发展的金融创新形式不断涌现,这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多样化的同时,也增强了市场的融资能力。然而在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控能力稍嫌不足的现状下,如不能管理好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那么就将会出现监管真空,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影子银行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金融市场各机构联系密切,监管缺失将会导致增加其系统性风险,进而将风险传递到与之关联密切的商业银行中。
(四)缺乏健全的动态风险预警机制。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采用多头分业监管的机制,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在此中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与这些金融机构的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确定该由哪个组织或机构实施监管,尽管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的金融协调来解决一些问题,但这种协调工作只能解决暂时性的金融问题,并且考虑到各自机构的不同职责所在,监管机构有时候并不能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兼顾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长远发展。
五、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影子银行牵涉范围较为广泛,运用的金融工具也颇为复杂,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目前应构建一套合理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并将影子银行纳入其中。
(二)稳健推进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虽然具有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能力,但却无法消除风险的存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在稳健的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一方面,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自主创新功能,合理有序地进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在推进金融创新过程中将之纳入监管的范围中,使之得以在有效监控区域内,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当前的市场信息。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不透明是当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影子银行的有效信息,就会造成监管缺失,导致无法对其风险进行预测和掌握。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不到位,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披露,提高影子银行产品的透明度,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优化金融市场环境。目前在金融法律监管上主要针对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作为新生产物,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建设,在银行理财产品、民间金融和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产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针对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概念模糊的现象,需要从法律上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影子银行的基础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内,确保各监管部门明确自己职责范围所在,以免出现监管功能缺失或监管区域交叉的现象。第二,完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法制建设,在促进市场发展层次多样化同时,又能对其中潜藏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第三,建立全面、客观的动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金融风险的聚积和蔓延加以预警和控制,提高监管效率,对市场运作作出正确的选择方案,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监管人才具有较高要求,既要从宏观审慎监测框架中全面、动态、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导向,制定正确的监管政策,还要从微观审慎角度落实以具体有效的措施,这些无不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金融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加强金融监管的人才培养建设,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外情况异同,学习金融监管动态与前沿理论,建立风险模型、风险评估系统,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道德素质水平,培养一批优秀人才加入到金融监管建设行列。
金融监管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的外部监管外,还需要从内部着手,即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和内部的控制能力。健全影子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审批影子银行机构的设立,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的审批控制力度,有助于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在保障影子银行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
(六)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预防和应对外部风险。中国作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一员,应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构建一个集全球性、系统性、统一性、协调性于一身的金融监管框架,防止影子银行的跨区域性监管套利,限制系统性风险传播,从整体上控制其风险积累,从而稳定国际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张晓扑.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
[2]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4]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的机制及其脆弱性[J].银行家,2010,(12).
[5]袁齐.中国式影子银行监管的新思维[J].吉林金融研究,2013(5).
[6]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11,(4).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研究背景
影子银行自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其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随着全球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本身的缺陷也开始暴露,杠杆率和期限错配度越来越高,终于在2007年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经此危机,各国开始意识到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以及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影子银行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模式。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程度不高,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不够成熟,影子银行发展水平较低,但势头迅猛,为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影子银行的信贷活动,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使影子银行能够健康发展,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影子银行相关概念
早在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长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y)第一次提出影子银行这个概念,用以概括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提供和传统商业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的非银行中介机构。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并向全球扩散,“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正逐渐被各国所接受。
影子银行系统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意指平行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体系,它包括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不受央行监管之下,通过高杠杆操作来开展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并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的吸收来自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的服务产品包括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运行的业务基本是对传统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复制,是对商业银行一部分融资业务的替代。我国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杠杆率低、由传统商业银行主导、主要依赖零售渠道融资三个方面。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我国影子银行虽然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晚,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影子银行的融资规模也在迅速膨胀,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我国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多的是对金融市场的限制,限制了影子银行的正常发展。另外,我国虽有相关文件规定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融资业务和监管问题,但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效力等级,同时大多数监管机构都疏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而且管制盲区居多,放任了市场风险的累积。
四、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缺陷分析
(一)监管目标不明确。国内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存在概念标准不一,监管目标不清晰,很大部分原因是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的现象导致监管部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行事效率低下,既无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也无法有效保护好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对影子银行目标界定的不明确,导致监管措施的薄弱,在金融机构监管上力度不足,也没有确立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监管手段单一,不具有独立性。我国对金融监管机构权限的设定过于模糊,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当许多出现一些金融问题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政府发布的政策或文件去执行,对市场的行政干预随意性较大,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大多采用行政规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受当地政府约束大,相关的规定都偏向于限制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而忽略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既不利于金融创新,限制了影子银行体系的纵深发展能力,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力上的提升。
(三)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行业等多种业务交叉发展的金融创新形式不断涌现,这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多样化的同时,也增强了市场的融资能力。然而在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控能力稍嫌不足的现状下,如不能管理好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那么就将会出现监管真空,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影子银行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金融市场各机构联系密切,监管缺失将会导致增加其系统性风险,进而将风险传递到与之关联密切的商业银行中。
(四)缺乏健全的动态风险预警机制。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采用多头分业监管的机制,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在此中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与这些金融机构的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确定该由哪个组织或机构实施监管,尽管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的金融协调来解决一些问题,但这种协调工作只能解决暂时性的金融问题,并且考虑到各自机构的不同职责所在,监管机构有时候并不能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兼顾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长远发展。
五、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影子银行牵涉范围较为广泛,运用的金融工具也颇为复杂,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目前应构建一套合理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并将影子银行纳入其中。
(二)稳健推进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虽然具有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能力,但却无法消除风险的存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在稳健的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一方面,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自主创新功能,合理有序地进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在推进金融创新过程中将之纳入监管的范围中,使之得以在有效监控区域内,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当前的市场信息。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不透明是当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影子银行的有效信息,就会造成监管缺失,导致无法对其风险进行预测和掌握。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不到位,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披露,提高影子银行产品的透明度,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优化金融市场环境。目前在金融法律监管上主要针对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作为新生产物,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建设,在银行理财产品、民间金融和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产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针对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概念模糊的现象,需要从法律上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影子银行的基础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内,确保各监管部门明确自己职责范围所在,以免出现监管功能缺失或监管区域交叉的现象。第二,完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法制建设,在促进市场发展层次多样化同时,又能对其中潜藏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第三,建立全面、客观的动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金融风险的聚积和蔓延加以预警和控制,提高监管效率,对市场运作作出正确的选择方案,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监管人才具有较高要求,既要从宏观审慎监测框架中全面、动态、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导向,制定正确的监管政策,还要从微观审慎角度落实以具体有效的措施,这些无不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金融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加强金融监管的人才培养建设,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外情况异同,学习金融监管动态与前沿理论,建立风险模型、风险评估系统,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道德素质水平,培养一批优秀人才加入到金融监管建设行列。
金融监管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的外部监管外,还需要从内部着手,即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和内部的控制能力。健全影子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审批影子银行机构的设立,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的审批控制力度,有助于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在保障影子银行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
(六)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预防和应对外部风险。中国作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一员,应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构建一个集全球性、系统性、统一性、协调性于一身的金融监管框架,防止影子银行的跨区域性监管套利,限制系统性风险传播,从整体上控制其风险积累,从而稳定国际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张晓扑.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
[2]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4]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的机制及其脆弱性[J].银行家,2010,(12).
[5]袁齐.中国式影子银行监管的新思维[J].吉林金融研究,2013(5).
[6]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