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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如何处理,历来就是一个十分敏感且相当困难的问题。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加浓厚,处理过程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纠纷,尤其是当今青少年的主体是独生子女,处理的本身不仅与其本人和家庭有关,还涉及到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这就需要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要慎之又慎,同时还要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幸福的层面,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从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科学审视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
目前学校和单位在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的情况,亟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处理理念欠科学。现实生活中各学校和单位对青少年违纪违法处理的轻重把握差异很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单位领导的理念。许多学校和单位平时对青少年不教育少管理,一旦发现青少年犯了错误就以严肃法纪为借口,采取开除等简单而又严厉的处置法,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处在成长的过程中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我们平时加强教育和管理,他们就会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即使他们在人生道路难免犯了点错误,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挽救,一般都是可以改过自新的。因此,要求学校和单位的领导要树立“思想教育在先、日常管理从严、违纪处分慎用”的科学理念,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而违纪违法的处理只能是最后的手段。
二是处理实体有偏差。如果说历史上无法无章开除违纪违法青少年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一般都有制度和法律依据,有了制度并按照制度来管理和处理青少年似乎就合法了。其实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现在需要审视的是,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以及具有一定处理裁量权下如何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选择最佳的处理法。我们注意到不少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未成年人学生和青年职工显然是不公的,甚至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符合的,同时在使用这些规章制度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此造成了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时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随意性很大。任何学校和单位应当清楚地知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努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才是所谓的“良法”,按照“良法”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客观公正处理才是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三是处理程序不规范。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要讲究程序规范,即要按照一定途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往往忽视操作程序,甚至程序违法。例如,依据没有在适当的地方和范围公示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犯错误的青少年;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没有经过所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而是领导个人说了算;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制造假证据;忽视处理时效的规定,常常超过时效后方作出处理决定;对违纪违法处理的文书制作不规范和送达不及时.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保障违纪违法青少年的隐私权;处理后没有落实受处理青少年权利的救济等。如果说过去大家比较偏重实体公正,现在则应当强调处理过程要实体、程序并重,突出程序价值,遵循程序规范,使处理学生建筑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
目前学校和单位在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的情况,亟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处理理念欠科学。现实生活中各学校和单位对青少年违纪违法处理的轻重把握差异很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单位领导的理念。许多学校和单位平时对青少年不教育少管理,一旦发现青少年犯了错误就以严肃法纪为借口,采取开除等简单而又严厉的处置法,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处在成长的过程中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我们平时加强教育和管理,他们就会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即使他们在人生道路难免犯了点错误,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挽救,一般都是可以改过自新的。因此,要求学校和单位的领导要树立“思想教育在先、日常管理从严、违纪处分慎用”的科学理念,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而违纪违法的处理只能是最后的手段。
二是处理实体有偏差。如果说历史上无法无章开除违纪违法青少年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一般都有制度和法律依据,有了制度并按照制度来管理和处理青少年似乎就合法了。其实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现在需要审视的是,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以及具有一定处理裁量权下如何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选择最佳的处理法。我们注意到不少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未成年人学生和青年职工显然是不公的,甚至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符合的,同时在使用这些规章制度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此造成了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时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随意性很大。任何学校和单位应当清楚地知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努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才是所谓的“良法”,按照“良法”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客观公正处理才是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三是处理程序不规范。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要讲究程序规范,即要按照一定途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往往忽视操作程序,甚至程序违法。例如,依据没有在适当的地方和范围公示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犯错误的青少年;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没有经过所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而是领导个人说了算;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制造假证据;忽视处理时效的规定,常常超过时效后方作出处理决定;对违纪违法处理的文书制作不规范和送达不及时.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保障违纪违法青少年的隐私权;处理后没有落实受处理青少年权利的救济等。如果说过去大家比较偏重实体公正,现在则应当强调处理过程要实体、程序并重,突出程序价值,遵循程序规范,使处理学生建筑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