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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违约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情形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缺乏用人单位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情形存在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全符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缺陷;违约责任存在劳资双方不对等、适用范围偏窄、承担方式单一、违约金数额限制不合理、免责事由不明确、不全面等不足。立法机关应对服务期违约制度中的上述问题加以修正和完善,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