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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建立,正从多年的无法可依走向以法治运、依法管运。原交通部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辽宁省也重新修改出台了《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
目前,很多法规、规章在市场准入上做了较详尽的表述,对进入市场后应遵守的准则也做了约束,但市场退出机制却不健全,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只要自己不申请退出市场基本上就成了运输行业的永久经营者,尽管主管部门提出了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好“三关”(企业的资质关、车辆的技术关、人员的资格关),但是对这“三关”中的对象违反了哪些法规、规章后应当退出市场却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再比如,虽然主管部门制定了经营信誉考核办法,但由于考核指标中没有具体规定退出市场的条件,所以,经营者无论如何都不会甘心退出市场。
在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退出市场的法条多数描述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模糊的概念让运输管理执法部门无从掌握。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和规章中,对于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没有一个相互承担责任的量化约束,三者之间独立的违法、违规涉及不到退出市场的约束,这也使得挂靠联营的企业对所联营的车辆、人员疏于管理或不予管理,因为车辆、从业人员在外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不需要所在联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企业受不到法律的惩戒,个体车辆也同样不会因违法、违规受到退出市场的約束。因此,造成我国运输市场车辆违法、违规经营之多,经营者利用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形成运输市场的恶性循环,使得运输车辆违法、违规经营居高不下。
而在日本,他们对货运汽车从业者违反法令实施累计分制度,效果不错。就是在下达停止使用汽车命令的时候,从进行处分的当天开始追溯,直至已过去的三年之内,该从业者的累计分数如下:当在其他地方运输局管辖内也被记过分数的时候,要将该分数累加计算。当两者相加后超过五十分的时候,要对犯有该项违法行为的营业所进行全面停业或部分停业处分,以取代停业汽车使用处分。当累计分数合计超过八十分的时候,将给予取消该从业者许可证的处分。
那么,我们能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建立起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呢?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
如果我们同样设定企业对企业所拥有车辆(包括挂靠联营企业)的基础工作、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经营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规超过规定限度时,取消企业经营资格令其退出市场。这会促使企业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加强对企业内部车辆、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并从进入市场经营一开始就严于管理。
同时,运输管理部门也根据运输行业车辆、人员流动经营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利用网络实现全行业基础数据联网,这样一来,可以改变现在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核实需要通讯联络的方式,使动态下的车辆和人员得到动态的监管,改变现在行业管理部门由单纯的各自为政纠正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为相互衔接互通信息,使管理对象的经营行为得到及时反馈和查询,真正实现源头管理。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详尽的表述退出市场的量化条件,从法规、规章上界定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一种严格而可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市场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同样健全。这样才能使经营者明确知道哪些应为,那些不可为以及不可为而为的后果。这样,运输市场方能得到净化,执法过程中方能透明快速。
目前,很多法规、规章在市场准入上做了较详尽的表述,对进入市场后应遵守的准则也做了约束,但市场退出机制却不健全,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只要自己不申请退出市场基本上就成了运输行业的永久经营者,尽管主管部门提出了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好“三关”(企业的资质关、车辆的技术关、人员的资格关),但是对这“三关”中的对象违反了哪些法规、规章后应当退出市场却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再比如,虽然主管部门制定了经营信誉考核办法,但由于考核指标中没有具体规定退出市场的条件,所以,经营者无论如何都不会甘心退出市场。
在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退出市场的法条多数描述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模糊的概念让运输管理执法部门无从掌握。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和规章中,对于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没有一个相互承担责任的量化约束,三者之间独立的违法、违规涉及不到退出市场的约束,这也使得挂靠联营的企业对所联营的车辆、人员疏于管理或不予管理,因为车辆、从业人员在外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不需要所在联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企业受不到法律的惩戒,个体车辆也同样不会因违法、违规受到退出市场的約束。因此,造成我国运输市场车辆违法、违规经营之多,经营者利用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形成运输市场的恶性循环,使得运输车辆违法、违规经营居高不下。
而在日本,他们对货运汽车从业者违反法令实施累计分制度,效果不错。就是在下达停止使用汽车命令的时候,从进行处分的当天开始追溯,直至已过去的三年之内,该从业者的累计分数如下:当在其他地方运输局管辖内也被记过分数的时候,要将该分数累加计算。当两者相加后超过五十分的时候,要对犯有该项违法行为的营业所进行全面停业或部分停业处分,以取代停业汽车使用处分。当累计分数合计超过八十分的时候,将给予取消该从业者许可证的处分。
那么,我们能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建立起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呢?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
如果我们同样设定企业对企业所拥有车辆(包括挂靠联营企业)的基础工作、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经营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规超过规定限度时,取消企业经营资格令其退出市场。这会促使企业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加强对企业内部车辆、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并从进入市场经营一开始就严于管理。
同时,运输管理部门也根据运输行业车辆、人员流动经营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利用网络实现全行业基础数据联网,这样一来,可以改变现在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核实需要通讯联络的方式,使动态下的车辆和人员得到动态的监管,改变现在行业管理部门由单纯的各自为政纠正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为相互衔接互通信息,使管理对象的经营行为得到及时反馈和查询,真正实现源头管理。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详尽的表述退出市场的量化条件,从法规、规章上界定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一种严格而可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市场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同样健全。这样才能使经营者明确知道哪些应为,那些不可为以及不可为而为的后果。这样,运输市场方能得到净化,执法过程中方能透明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