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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借贷契约进行调整和控制,其目的是试图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借贷交易市场。当时"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交易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熟的借贷契约规范着借贷交易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借贷主体的适当权益,唐代国家对借贷契约的干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政府不能过分干预市场,否则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