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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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具体事例条款的局限性,导致较高比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下沉到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中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价值取向模糊,集中体现为保护目的、法律构成和体系定位不清晰。应当考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利益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的变量因素及相互之间的均衡关系,综合评判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中“妨碍、破坏”的涵义,谨慎通过行为类型化的方式将特定行为纳入“黑名单”。应当严格限定“利用技术手段”的涵义,以此界分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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