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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制度已实施多年,但一直面临上位法位阶较低的问题。目前关于油污基金征收制度最高层级的规定是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油污基金征收规定位阶较低有违法律保留原则。中国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多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定。从域外来看,美国、加拿大等国均是从法律层面规定基金的征收制度,1992CLC、2010HNS等国际公约也是直接规定基金的摊款制度。作为财政基本经济制度的油污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制度,其中油污基金使用制度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稿中有所体现,那么油污基金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