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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存在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激烈冲突.基于人性、人权、我国社会现实及古今中外立法经验,应该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但是,基于公务员的特殊责任和我国司法实践教训。公务员对近亲属的作证义务不能豁免。笔者提出该款修正案: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近亲属例外,但公务员不能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