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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经历由放开竞争向垄断过渡的时期,我们必须消除对垄断认识的误区,从而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并不断增强我国企业的持续竞争力。在实践中要减少自然垄断,重点应破除行政垄断,在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竞争行业推动垄断性竞争。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垄断; 竞争
[中图分类号] F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7-0018-02
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围绕垄断问题作了多视角的探索,推动着对垄断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同时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尤其是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还应看到,我们对垄断问题的认识还须不断深入,尤其需要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对垄断须深化认识
现实地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经历由放开竞争向垄断过渡的时期。从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看,有的行业需要垄断经营,而有些则需要开展垄断性竞争,也有些需要完全竞争(如零售业和农业等)。其目的虽不尽相同,但总体看来要受经济安全、效率、效益、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提出反垄断其目的也就在于确保市场的充分、有效、有序竞争。而我国现存的问题是,需要垄断性竞争的却由于产业集中度不够,仍处于分散、过度竞争,而没有形成垄断性竞争的格局。我们知道,我国市场容量巨大,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可容纳的规模经济企业数如棉纺业为800多个,啤酒业为200多个,卷烟业为60多个,电冰箱业为20多个,但其行业中企业的经济规模却普遍过小,集中度低,仍处于低水平过度竞争的局面,还未能形成垄断性竞争的市场组织模式。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来看,也需要我国提高具有规模经济性行业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目前在许多行业国外大公司或大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规模经济型生产经营模式,尤其是形成了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使我国企业往往处于产品生产的低端和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也就必然处于竞争劣势。此外,需要充分竞争的却存在着行政垄断或行业垄断,影响着市场经济活力;有些需要打破自然垄断,引进竞争因素的,实际进展却十分缓慢,等等。可见,我们必须破除对垄断认识的误区,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减少自然垄断;重点应破除行政垄断;在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竞争行业推动垄断性竞争,亦即在每个具有规模经济性的行业组建起具有较强实力的少数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在国内形成垄断性竞争格局,进而向国际市场开拓,形成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不同垄断的判定及应对
对不同垄断应做出正确的判定,进而对其采取相应的政府规制和立法调节。
(一)关于自然垄断问题。自然垄断是指对关系公共利益的有限资源的独占而形成的垄断。对自然垄断产业,有的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主要是从规模经济角度考虑的,一个行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垄断是合理的;有的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经济特征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人们收入水平不同,使自然垄断产业的边界存在显著差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存在着自然垄断行业,更突出地表现为某个行业存在某种程度或某部分的自然垄断性,如具有网络特性的产业(包括高压输电网络、铁路路网、自来水、煤气、邮政等),以及一些不具有网络特性的行业,如输油管道、高速公路等。为了保持规模经济效益,克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或外部不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因而应采用自然垄断模式。目前在我国,自然垄断都有行政垄断特征,是因为目前的自然垄断都是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设置进入壁垒才能维持垄断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容量的扩大以及产品与服务的可替代性,自然垄断总的趋势是在减少,即使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内部也在不同程度地引入竞争因素,使得有的自然垄断行业成为不完全垄断行业。同时也引发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需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运行的需要。
(二)关于行业垄断问题。行业垄断阻碍着行业竞争和效率的提高,因而在我国除极个别的行业需要维持垄断外,竞争性行业就必须坚持反垄断。
对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行业,要推动垄断性竞争,即在其每个行业中由少数几家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开展竞争,这样既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研发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又能避免因独家生产经营造成的垄断弊端,从而使行业具有经济活力,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从参与国际交换与竞争来看,我国在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还不高,本应形成规模经济的却形不成规模经济,如轿车的规模经济是企业年产40万辆,而我国企业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与国外大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处于竞争劣势。因而就现阶段来看,还应进一步扶持在规模经济行业企业的发展,以形成垄断性竞争格局。这也就提出不同行业的垄断边界是不同的,也成为反垄断的理论依据。
(三)关于市场垄断的问题。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可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和完全垄断三种状况。一般来说,市场垄断是由于市场因素或技术因素而形成的垄断。导致垄断产生的原因很多,因而对市场垄断要作具体分析。尽管目前在我国市场垄断的现象并不多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产业集中度的极大提高,巨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都会不同程度地促进市场垄断因素的增长;同时受某种技术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垄断也在逐步形成与发展。
为了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断推进科技进步,我们就应坚持反市场垄断。当然,在反市场垄断中,要区分市场类型,如对具有规模经济性的市场,应确立垄断性竞争市场,允许少数几家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企业开展竞争,避免市场的过度竞争;只是当出现影响实质性竞争时,才应采用反垄断措施。而对一般市场要促进充分竞争,在政府规制中不应设置过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对市场原因形成的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的主题。
(四)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是一种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它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是具有强制性的垄断。两者虽属经济垄断的一种类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而经济性垄断是靠经济实力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说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在我国,由于实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其垄断问题多集中在行政垄断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垄断会逐渐转向经济性垄断问题。
我国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是由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政府仍然存在着运用权力为本地区或本部门谋利益的现象,从而造成地区性行政垄断或部门性行政垄断。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目前存在的行业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对烟草、食盐的专卖,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电视和广播的垄断经营等;地区垄断,表现为在一些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品生产或服务却在某一地区的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如地区封锁、指定交易等。要真正打破行政垄断,就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在我国反垄断首先应该反行政垄断,并且也是目前反垄断的重点。因为在我国大多垄断行为表现为行政垄断,而且由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形成的行政垄断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竞争。反垄断立法,应明确规定反行政垄断,应规定政府在施行垄断限制竞争时与经济组织实施垄断限制竞争时都同样要受反垄断法律的调整,除非政府行政部门在排斥和限制竞争方面有国家的特别规定,否则就视为违法。作为反垄断法律可以调整政府机关的垄断行为,但在我国目前仍然需要通过改革尤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减少垄断创造条件,这对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河海大学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垄断; 竞争
[中图分类号] F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7-0018-02
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围绕垄断问题作了多视角的探索,推动着对垄断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同时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尤其是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还应看到,我们对垄断问题的认识还须不断深入,尤其需要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对垄断须深化认识
现实地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经历由放开竞争向垄断过渡的时期。从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看,有的行业需要垄断经营,而有些则需要开展垄断性竞争,也有些需要完全竞争(如零售业和农业等)。其目的虽不尽相同,但总体看来要受经济安全、效率、效益、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提出反垄断其目的也就在于确保市场的充分、有效、有序竞争。而我国现存的问题是,需要垄断性竞争的却由于产业集中度不够,仍处于分散、过度竞争,而没有形成垄断性竞争的格局。我们知道,我国市场容量巨大,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可容纳的规模经济企业数如棉纺业为800多个,啤酒业为200多个,卷烟业为60多个,电冰箱业为20多个,但其行业中企业的经济规模却普遍过小,集中度低,仍处于低水平过度竞争的局面,还未能形成垄断性竞争的市场组织模式。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来看,也需要我国提高具有规模经济性行业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目前在许多行业国外大公司或大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规模经济型生产经营模式,尤其是形成了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使我国企业往往处于产品生产的低端和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也就必然处于竞争劣势。此外,需要充分竞争的却存在着行政垄断或行业垄断,影响着市场经济活力;有些需要打破自然垄断,引进竞争因素的,实际进展却十分缓慢,等等。可见,我们必须破除对垄断认识的误区,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减少自然垄断;重点应破除行政垄断;在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竞争行业推动垄断性竞争,亦即在每个具有规模经济性的行业组建起具有较强实力的少数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在国内形成垄断性竞争格局,进而向国际市场开拓,形成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不同垄断的判定及应对
对不同垄断应做出正确的判定,进而对其采取相应的政府规制和立法调节。
(一)关于自然垄断问题。自然垄断是指对关系公共利益的有限资源的独占而形成的垄断。对自然垄断产业,有的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主要是从规模经济角度考虑的,一个行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垄断是合理的;有的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经济特征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人们收入水平不同,使自然垄断产业的边界存在显著差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存在着自然垄断行业,更突出地表现为某个行业存在某种程度或某部分的自然垄断性,如具有网络特性的产业(包括高压输电网络、铁路路网、自来水、煤气、邮政等),以及一些不具有网络特性的行业,如输油管道、高速公路等。为了保持规模经济效益,克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或外部不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因而应采用自然垄断模式。目前在我国,自然垄断都有行政垄断特征,是因为目前的自然垄断都是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设置进入壁垒才能维持垄断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容量的扩大以及产品与服务的可替代性,自然垄断总的趋势是在减少,即使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内部也在不同程度地引入竞争因素,使得有的自然垄断行业成为不完全垄断行业。同时也引发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需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运行的需要。
(二)关于行业垄断问题。行业垄断阻碍着行业竞争和效率的提高,因而在我国除极个别的行业需要维持垄断外,竞争性行业就必须坚持反垄断。
对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行业,要推动垄断性竞争,即在其每个行业中由少数几家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开展竞争,这样既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研发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又能避免因独家生产经营造成的垄断弊端,从而使行业具有经济活力,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从参与国际交换与竞争来看,我国在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还不高,本应形成规模经济的却形不成规模经济,如轿车的规模经济是企业年产40万辆,而我国企业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与国外大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处于竞争劣势。因而就现阶段来看,还应进一步扶持在规模经济行业企业的发展,以形成垄断性竞争格局。这也就提出不同行业的垄断边界是不同的,也成为反垄断的理论依据。
(三)关于市场垄断的问题。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可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和完全垄断三种状况。一般来说,市场垄断是由于市场因素或技术因素而形成的垄断。导致垄断产生的原因很多,因而对市场垄断要作具体分析。尽管目前在我国市场垄断的现象并不多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产业集中度的极大提高,巨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都会不同程度地促进市场垄断因素的增长;同时受某种技术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垄断也在逐步形成与发展。
为了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断推进科技进步,我们就应坚持反市场垄断。当然,在反市场垄断中,要区分市场类型,如对具有规模经济性的市场,应确立垄断性竞争市场,允许少数几家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企业开展竞争,避免市场的过度竞争;只是当出现影响实质性竞争时,才应采用反垄断措施。而对一般市场要促进充分竞争,在政府规制中不应设置过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对市场原因形成的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的主题。
(四)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是一种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它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是具有强制性的垄断。两者虽属经济垄断的一种类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而经济性垄断是靠经济实力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说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在我国,由于实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其垄断问题多集中在行政垄断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垄断会逐渐转向经济性垄断问题。
我国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是由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政府仍然存在着运用权力为本地区或本部门谋利益的现象,从而造成地区性行政垄断或部门性行政垄断。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目前存在的行业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对烟草、食盐的专卖,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电视和广播的垄断经营等;地区垄断,表现为在一些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品生产或服务却在某一地区的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如地区封锁、指定交易等。要真正打破行政垄断,就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在我国反垄断首先应该反行政垄断,并且也是目前反垄断的重点。因为在我国大多垄断行为表现为行政垄断,而且由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形成的行政垄断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竞争。反垄断立法,应明确规定反行政垄断,应规定政府在施行垄断限制竞争时与经济组织实施垄断限制竞争时都同样要受反垄断法律的调整,除非政府行政部门在排斥和限制竞争方面有国家的特别规定,否则就视为违法。作为反垄断法律可以调整政府机关的垄断行为,但在我国目前仍然需要通过改革尤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减少垄断创造条件,这对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河海大学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