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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