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头鸟”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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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头鸟酒家是一家知名的餐饮企业,正是“九头鸟”将湖北菜带到了北京,并将其发扬光大。然而,家族内部的争斗却让“九头鸟”不断分裂,相继诞生了“九头鹰”和“九头凤”。
  
  “飞”进北京城
  
  “天上九头鸟,地下湖北佬”,湖北人喜欢以九头鸟自喻,九头鸟酒家即取意于此。在1990年代,九头鸟酒家(以下简称“九头鸟”)凭借一己之力让非“八大菜系”的湖北菜在北京占得了一席之地。
  “九头鸟”的前身只是一个简单的早点摊。1987年,周铁马、芦细娥夫妇因为盖房子欠了外债。为早日还债,芦细娥在家门口摆了一个早点摊。由于芦细娥勤劳肯干,再加上物美价廉,这个早点摊经营得不错。这让芦细娥大受鼓舞,又开了一家取名为“登峰酒家”的小炒店。芦细娥对湖北的特色菜肴进行了改良,再加上登峰酒家的服务和就餐环境都很好,登峰酒家也火了起来。1993年,芦细娥和周铁马又在武汉开了两家登峰酒家。
  1994年,芦细娥派大女儿周红来到北京考察市场。周红原本是学服装设计的,1992年辞去工作开始参与登峰酒家的管理。周红认为,餐饮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要走连锁经营之路。在周红经过一番考察后,1994年8月,周铁马、芦细娥一家人都来到来北京,决定把北京作为企业的发展重点。
  1995年3月,北京第一家“九头鸟”店在友谊宾馆对面开张营业。和登峰酒家一样,“九头鸟”延续了“顾客就是太阳”的经营理念,并提出“100-1=0”的服务标准,即如果做了100件事,其中有1件不到位,那么整个工作都等于零。在这种对服务近乎苛求的管理下,“九头鸟”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1998年1月,“九头鸟”又在北京航天桥附近开了一家分店,在竞争激烈的北京城站稳了脚跟。
  
  夫妻失和“九头鸟”分家
  
  创业成功了,但周铁马和芦细娥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两人甚至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主要原因是周铁马有了外遇。周红自然站在母亲这边,一家人的和谐不复存在,“九头鸟”内部形成了两大阵营:一边是周铁马,一边是芦细娥、周红母女。1995年10月,“北京市九头鸟酒家”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周红。1997年5月,以“北京市九头鸟酒家”为注册人,九头鸟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1998年5月,本就风雨飘摇的周铁马一家再起波澜。周红从他人口中得知,“北京市九头鸟酒家”的法人代表由自己变成了周铁马,而她本人却并不知情。据周红介绍,经过查证后,她发现是父亲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到工商局私自办理了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
  就法人代表变更一事,周红向北京市海滨区工商局提出了申诉,经过调解,双方决定“分家”。1998年5月21日,周铁马、芦细娥和周红三人正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家庭和企业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协议,企业总资产为1000万,九头鸟商标被评估为200万。周铁马、芦细娥、周红各分得企业总资产的30%(剩余的10%分给了周红的妹妹)。周铁马获得3家九头鸟分店(武汉1家,北京2家),同时,芦细娥和周红认可了周铁马对“北京市九头鸟酒家”法人代表的变更。芦细娥、周红母女获得了其他分店,以及九头鸟商标的所有权。
  1998年11月,周红在工商局注册了“北京九头鸟航天桥酒家”,法人代表是周红。根据协议,周红开始办理九头鸟商标转让手续。1994年4月,商标局核准九头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北京市九头鸟酒家”转让给“北京九头鸟航天桥酒家”。至此,从法律意义上,周铁马就失去了九头鸟商标的使用权。
  
  联合破产“九头鸟”逼出“九头鹰”
  
  1999年,周红成立了“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芦细娥、周红和她的妹妹。周红想以这个公司作为九头鸟所有分店的总公司,对所有分店进行统一管理。显而易见,一家人分成两派,分别经营所属的分店,在菜式、价格、宣传等方面是无法做到统一的,从长远看,不利于“九头鸟”这个品牌的发展。
  在一些创业元老的撮合下,周红一家人又坐到了一起,签订了一份改制协议。协议规定:九头鸟商标专用权归属总公司(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铁马拥有总公司一部分股份,其经营的分店利润归自己所有,但每月须把当月营业额的10%交给总公司作为管理费。改制的想法是美好的,但可惜在履行时出了问题,周红母女和周铁马在一些条款上产生了争执,导致双方无法完全按照协议执行。
  一家人在改制上无法形成统一,而一个“意外事件”又让双方形成了更大的裂痕,并且再也无法愈合。2001年10月,芦细娥发现,周铁马长期不回家竟然是因为在外面有了另外一个“家”,而且已经有了一个三岁多的孩子。这对于周红母女来说,无异于惊天霹雳。在感情上,周红母女无法接受周铁马的背叛,另一方面,她们也认为,周铁马对企业产权的争夺,对企业改制的抵触,就是为了另外一个家。
  2001年11月,周铁马并未按照协议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于是,周红母女便给周铁马的几家店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九头鸟商标,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2002年1月,北京的一些媒体登出了九头鸟双安分店即将开业的消息——这是周铁马计划要开的新店。周红委托法律顾问在1月12日的《北京晚报》上发表了声明:“北京市九头鸟航天酒家为九头鸟商标唯一合法所有人,任何人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均属非法,任何媒体未经该公司许可,不得发布影响上述商标使用的任何信息!”然而,到了1月14日,周红发现,父亲的广告还在做,并且宣布双安分店将于2002年1月16日隆重开业,她便派人到海滨区工商局进行了投诉。
  2002年1月15日,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九头鸟双安分店现场,经过查证发现,周铁马确实没有九头鸟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而且,该店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营业,所设立的户外广告也没有到相关部门报批。于是,便责令周铁马拆除了店内外所有和“九头鸟”相关的标示和广告。
  经过此番波折,周红和父亲彻底闹翻了脸。在2001年12月,周铁马已经申请注册了“北京九头鹰餐馆有限责任公司”,并设计了“九头鹰”商标。于是,周铁马便把旗下的四家分店全部改成了九头鹰酒家。
  
  天上飞出个“九头凤”
  
  周红母女结束了和周铁马的争斗,另一个消息又让她们气愤不已。几个“九头鸟”的员工在北京又开了一家“九头凤”餐饮,从菜品到装修都与“九头鸟”很相似。
  “九头风”的领头人是石送军,原本在“九头鸟”担任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他是“九头鸟”的创业元老,在1992年,就加入了“九头鸟”的前身登峰酒家。石送军称呼周铁马为舅爷,也就是说,周铁马是石送军父亲的舅舅。
  1994年,石送军跟随周铁马夫妇来到北京,负责湖北菜的研发,为“九头鸟”的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2002年,石送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周铁马将自己的店改为“九头鹰”,他认为“九头鸟”分裂已成定局,周铁马 曾表示要给他“九头鸟”10%的股份,并给他在北京买房,但这些承诺都随着“九头鸟”的分裂而化为泡影。石送军认为,自己从“九头鸟”创业开始就勤勤恳恳,很多“看家菜”都是他发明的,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他很失望,便和弟弟石保军(在“九头鸟”负责采购)一起离开了“九头鸟”,与他人合开了“九头凤”。
  2002年3月,“九头鸟”将“九头凤”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九头鸟”认为,“九头凤”使用了“九头鸟”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向就餐客人讲述损害“九头鸟”形象的语言,损害了“九头鸟”的商业信誉。此外,“九头凤”擅自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02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九头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九头鸟”的全部诉讼请求。“九头鸟”自然不服,便又提出上诉。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头鸟”所说的客户名单和菜肴等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此外,也不能认定,“九头凤”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信誉。但“九头凤”使用了和“九头鸟”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头鸟“啄”鹰
  
  和“九头凤”了结官司之后,周红母女决定将维权进行到底。2003年11月,周红母女将“九头鹰”告上法庭,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对方索赔100万元侵权费。
  周红母女认为,在经营活动中,“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提供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九头鸟”认定,“九头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周铁马认为,“九头鹰”的店面装潢和菜谱设计等方面确实和“九头鸟”近似,但在“九头鸟”的发展过程中,他也付出了十几年的艰辛努力。周红母女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而他们对此已经进行了规避。因此,“九头鹰”并不构成侵权。
  受理此案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九头鹰”与“九头鸟”仅存在“鹰”与“鸟”之差,二者在字体、字义上相近。被告又与原告同为湖北风味的餐饮企业,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九头鹰”也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是经过原告认可的,因此构成对“九头鸟”的不正当竞争。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对“九头鸟”服务相关的权益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九头鹰”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结果上看,“九头鸟”赢了官司,但周红母女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不够彻底,提出了上诉。周铁马自然更是不服,也提出了上诉。
  2004年7月,北京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和一审不同,北京高院认为,“九头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九头鸟”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要承办法官胡平认为,九头鸟一词,是历史上形成的对湖北人的比喻说法,在我国已广为人知。“九头鹰”一词系九头鹰公司臆造,自然界中并不存在此种动物,一般消费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九头鸟”服务名称与“九头鹰”服务名称产生混淆。九头鹰公司经九头鸟管理公司认可,将先前使用的“九头鸟”服务名称更名为“九头鹰”服务名称,主观意图就是为了与先前使用的名称相区别,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搭载“九头鸟”知名服务便车的问题。考虑到双方企业之间的历史渊源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九头鹰公司从使用“九头鸟”到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的变迁等诸多客观事实,相关区域内的消费者不会对双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服务名称相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九头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基于“‘鹰’属‘鸟’的一种”的判断,也不适当地扩大了九头鸟服务名称的保护范围。
  另外,这是家族企业,很多经营行为是有延续性的,由于多年来九头鸟家族企业的共同服务经营活动,使得“九头鸟”知名服务以及经营中所形成的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及装饰用品包装、装潢设计风格,已成为具有较高商誉价值的无形资产。“九头鸟”家族企业及其家族成员对上述权益归属始终未进行明确划分,九头鹰公司仅仅是在前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了企业名称,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并不当然丧失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权益。所以九头鹰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的审判长刘继祥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律对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过度。对于商标的保护,只要不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就不构成侵权。仅仅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联想,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过度保护,就会不利于市场竞争,法律营造的竞争环境应该是公平的、宽松的。
  
  后记:“九头鸟”易主
  
  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是周红母女没有想到的,从此之后,“九头鸟”不得不面对在北京和“九头鹰”共同竞争的结局。原本创业,是为了能让生活变得更好,但最终却是夫妻失和、父女反目,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也许“九头鸟”可以发展得更快、更好,但毫无疑问,家庭内部的一系列争斗严重阻碍了它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九头鸟”的品牌形象。
  也许是为亲情反目所累,也许是有了新的追求,在2008年,周红母女将“九头鸟”的商标转让给了旗下的加盟商。据了解,周红已定居国外。在目前“九头鸟”网站上的一段话也证实,“九头鸟”确实已经易主:2008年2月28日,北京鼎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九头鸟”品牌,并精心打造一流的管理团队,提升企业优良的服务形象,为将“九头鸟”发展为全国驰名品牌而不懈奋斗。
  而在目前“九头鹰”的网站上,我们发现,在“集团简介”中,介绍了周铁马创业的经历,但对周红母女只字未提,一家人似乎再也不可能重新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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