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恶意抢注的立法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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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风潮,对真正商标权利人、相关消费者和商标主管机关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正常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法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完善,使得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有法可依,全面防止恶意商标申请的发生,有效打击抢注人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2009年,苹果公司以365万美元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得“iphone”商标;2012年,又以6000万美元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正式取得“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权。可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背后所蕴含的商机和巨大商业价值逐日凸显,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无论是商家还是普通大众都开始对之进行大力挖掘,希望通过投入较小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取巨额经济回报。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风潮,对真正商标权利人、相关消费者和商标主管机关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正常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笔者希望借此文对现行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合理可行的探讨,以冀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现状
  目前在中国,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已经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甚至有人称抢注商标比炒股炒房还暴利。一些“职业”商标注册人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据为己有,然后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进行兜售。如自然人叶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522件商标,至今有233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括爱马仕、登喜路等大量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再如深圳某外贸公司大规模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200多件,其中一部分商标与“长虹”、“熊猫”等几十个公众熟知的商标采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在注册后联系真正商标权利人,希望权利人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这种新型的“小投入大回报”的投资方式搅乱了规范的市场秩序,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和误认,浪费了稀缺的审查资源,影响了商标权人的正常商业运营、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和投入。
  而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明确的禁止商标恶意申请的实体性条款。虽然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程序性条款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但是由于没有实体性条款的规制,此类针对纯恶意申请(注册)提出的异议或争议往往以失败告终,使得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最终不得不被迫“赎回”被恶意抢注的商标。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
  商标恶意抢注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若将其细化,笔者认为下列四种目的最为常见:
  1、进行商标交易。抢注人向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主体出售商标,以谋取暴利。这是一种纯粹通过商标买卖牟利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通常由“职业”商标注册人所为。
  2、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抢注人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依靠该知名商标已经形成的良好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使得消费者将抢注人与商标权利人联系在一起,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或商业合作,从而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打开市场。这样不仅节省了早期市场调研和市场开拓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还大大节约了后期的品牌培育和广告投入的成本。这是一种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3、阻止竞争对手的品牌指定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部分企业刻意抢注竞争对手的商标,是为了保持自身的市场领先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一旦抢注人拥有了竞争对手的商标,便可使其竞争对手不能合法使用商标,从而无法将商标指定产品或服务引入市场。或者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施加诸多限制。这是一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实际上是给竞争对手加筑了贸易壁垒。
  4、以抢注的商标为筹码,要求与商标权利人建立或继续商业合作关系。这一类型的抢注人以归还商标所有权为谈判砝码,要求商标权利人与之建立或继续商业合作,从而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这类商标恶意抢注往往发生在商业磋商开始之前或之初,其本质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商标恶意抢注的表现形式及现行商标法中的不足
  综合诸多商标恶意抢注案例,抢注的具体表现形式无外乎如下三种:
  1、将尚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品牌抢先申请注册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商标权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获取,同时商标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到地域的限制,即,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在先原则,如中国)或付诸实际使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
  在一个品牌创立之初,商标权利人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将其商标申请注册或付诸使用,其中不仅涉及地域、法域、成本、时间等问题,更受制于商标权利人全盘的品牌战略部署。然而,“触觉灵敏”的职业商标注册人或相关同行业者就有可能针对正兴起的品牌立即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必然导致商标权利人在正式进军中国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抢注。
  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任何明确禁止恶意申请注册的实体性条款,直接导致商标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打击恶意抢注的商标,因此无法通过申请程序使得其自身的商标获得法律保护,无法在中国市场上合法使用自己的品牌。其直接后果或是商标权利人向抢注人高价“赎回”被抢注的商标,或是彻底放弃中国市场。
  2、将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无论是出自实际商业使用的考虑,还是出自经济效益的考量,商标权利人通常只会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是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中大型企业考虑到今后的业务拓展或防范他人进行恶意申请,亦会在相关联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商标。但由于申请费用和《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规定,商标权利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全部45个类别中就其所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就导致了部分意图“傍名牌”的企业或个人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可轻易取得他人知名品牌的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考虑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被动认定原则,其标准也非常严格,而且举证难度很大,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利人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成功异议或撤销恶意商标申请或注册十分困难。   3、经销商或合作伙伴在商业磋商初期抢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
  在进行商业磋商起步阶段,经销商或合作伙伴抢先申请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达成合作,而商标权利人发现商标已为他人抢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尚处于协商初期,双方尚未达成合作,没有签署任何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协议等,仅凭若干往来邮件信函,目前无法使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经销商或合作伙伴是在初步协商阶段获知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继而提出注册申请的。
  四、完善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立法建议
  正是因为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现实中愈演愈烈,因此,针对上述各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立法完善已成当务之急,以期为防范和制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建议可以考虑在《商标法》中增加和完善如下条款:
  1、增加禁止商标恶意申请的条款。
  首先,应当明确界定商标恶意申请的表现形式,让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的商标权时有法可依。可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表现形式,列明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制裁方式等,为防止商标恶意申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明确商标恶意申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及被认可程度。按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恶意申请纠纷中往往须由商标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商标权利人往往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直接而有效的证据。因此,很多商标权利人在与抢注人的商标纠纷中通常以证据不足而宣告失败。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仅有如下几种:
  (1)通过商标检索可调取商标抢注人名下所有公开的商标申请和注册信息,其中可能明显存在诸多属于他人的知名品牌。
  (2)抢注人的网站上公开介绍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和产品,表明其明确知晓该权利人及其品牌在行业中的知名度。
  (3)在某些商标交易平台上公然明码标价出售该商标,清晰表明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使用该商标,而是用以牟利。
  (4)在交谈中或邮件往来中透露希望商标权利人“赎回”商标的意向。但是此类证据很难固定,其证明力通常很弱,不大可能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采纳和认可。
  申请人认为,只要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中的任意一项,就应当被视作完成其举证责任。此时,应当由抢注人进行反证,以证明其对于抢注的商标具有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当判定抢注人确实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2、强化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的答辩环节。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即使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答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会对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绝大多数抢注人正是看到这个“契机”,知道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费,无需参与任何商标权利人提出的异议或者争议程序,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空白成功抢注他人商标。
  笔者忖度是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若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即视作其放弃商标申请权或注册权,裁定异议或争议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这样不仅可以在程序上对商标抢注人设置障碍、增加其恶意抢注商标的成本,而且可以减轻审查负担、节约审查资源。
  3、商标异议和争议裁定的结果不应是单纯的驳回商标申请或撤销商标注册,而可依据异议人/争议申请人的诉请,裁定强行移转商标。
  根据现行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一旦商标异议或争议被认定,商标将被裁定驳回或者撤销。笔者认为商标法可以引进域名争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依据商标权利人的要求,或裁定驳回商标申请、撤销商标注册,或裁定将争议商标强行移转给商标权利人。这对抢注人具有相当的震慑力,让其知道其抢注行为可能是为他人做嫁衣,从而使其在进行商标恶意抢注前有所顾忌。
  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法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完善,使得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有法可依,有效打击抢注人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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