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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保管劳动者的毕业证书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和身份证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同时按照该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明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及劳动关系履行地,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保证一旦发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有据可依。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应怎样保留有关证据呢?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外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5.劳动者作为证人在工作时间出庭,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不可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6.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否拿到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7.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劳动者自身权益被侵害后,维权的有效期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可选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
(吉林省人社厅宣传处 供稿)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和身份证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同时按照该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明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及劳动关系履行地,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保证一旦发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有据可依。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应怎样保留有关证据呢?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外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5.劳动者作为证人在工作时间出庭,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不可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6.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否拿到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7.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劳动者自身权益被侵害后,维权的有效期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可选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
(吉林省人社厅宣传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