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公司型而不能按契约型设立,采取公募方式而不能采用私募方式,采取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并通过投资合同来管理和监督风险企业,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多种退出机制;应由证监会下设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