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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地税收入质量和总量存在的问题
1.地方各级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科学领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要把税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或搞税收返还;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科学安排税收计划,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源状况,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坚决不收“过头税”。要将税收基本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税法知识,强化诚信纳税意识,自觉维护税收法律权威。
2.各有关部门在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上还应加大配合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公检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金融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资金调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防止占压税款等问题的发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履行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部门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广大纳税人是依法诚信纳税的主体,要坚持守法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税务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需进一步提高。首先,我们地税干部在观念上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顾全大局、服务全局的思想,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其次,要全面落实好省局制定的“立足地税实际,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最后,我们还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在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地税收入质量和总量方面的构想
目前我市地税工作应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以省局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为突破点,以提高全局地税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要做好上述几个方面,本人认为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1.处理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与坚决不收‘过头税’之间的关系。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效果的表现,是依法治税实践的检验标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是从收入的角度来阐述依法治税的内涵。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税收收入的实践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应收不收与收“过头税”都是有悖于依法治税方略的做法,对税收工作贻害无穷,也是当前税收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对其加以防范与治理是依法治税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为有效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这一实践原则,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工作入手:一是切实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与指令性。注意提高征管质量,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七率”考核制度,把它作为对计划考核的必要补充并逐渐加以替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增加了对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责任追究条款,为这一实践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不可姑息迁就,任其发展。三是争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在责任追究上,不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实行财政收入上的扣减或其他惩罚措施,使违法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四是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作用。在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重视外部监督的有效促进作用,积极配合党纪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有效监督,特别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对破坏税收法治的行为而进行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是促进依法治税的有效手段。大众媒体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媒体对依法治税的监督过了头而是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在坚持税权集中的同时适当分权。地方应享有一定的税收权限,以适应地方政府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手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地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与实现其事权相适应的财力,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减轻地税部门的执法压力。
2.正确处理好税收质量与总量的关系。
近年来,市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强化管理,挖掘增收潜力,有力地促进了地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但是,少数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依法征税观念淡薄,在税收收入上“掺水使假”等问题,导致收入总量上去了,但收入质量却在下降的现象。为了保持地税收入健康快速增长,我们认为各分局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税征管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税源情况,科学制定地税收入任务,切实保证基层各单位及地税部门经过努力有完成任务的可能。坚决禁止在收入上弄虚作假。严禁空转虚收、垫缴税款,严禁串库、混库、改变收入预算级次,严禁“引税”、“买税”等现象的发生。坚决挤干收入中的“水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加大依法征管力度。签订收入质量责任状,加大对收入质量的考核力度。市局应对弄虚作假、虚增收入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如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在税收执法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保障,是税收执法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它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程序虚无主义,认为程序纯粹是累赘,只要税收足额收上来就可以,而不在乎是通过什么方式征收的。程序虚无主义实质上是行政权膨胀的一种体现,行政权利不能忍受任何外在的制约,执法人员说了算,其结果是执法的随意性。二是职权工具主义,持这种主张者不否定程序的意义,但其程序观念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很多的管理规定大都以规定纳税人应该履行怎样的程序义务为主,把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依法“管理”,而对如何用程序来制约自身的执法行为避而不谈。实质上,税收程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税收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违反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一是程序提供稳定性。税法的稳定性,即税法的可预期性、透明性、统一性等都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税法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执行。二是执法程序是治权的重要措施。税收执法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程序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三是税收执法程序的合法可以有效维护税收程序,使征收行为变得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从理论上讲,税收征收的结果是尽可能接近于实体真实,而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吻合,但只要程序合法,仍然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以保持税收征收程序的稳定。因此,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执法的程序。要实行立法公告、执法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听证、复议等制度,这些都是依法治税的重点之所在。
4.在权力行使上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税收法律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即通过税务机关执法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秩序稳定。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税法的形式将税收征收权力配置给国家税务机关,相应地为了加强对税收行政权力的约束,防止行政权力无限制地膨胀,也赋予纳税人一定的权力,如退税权、知情权、申请延期纳税权及听证权、复议权等,这些都是依法治税所涵盖的内容。要培养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本位意识。以前人们习惯于公民义务本位与政府权力本位,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定意义上要倡导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在税收立法与执法过程中,要将纳税人权利放在首位,这是人民权利的具体化、法制化,是人民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国家的法律体现与制度保障。我们要把尊重与保障纳税人权利、竭诚为纳税人服务,作为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大实践。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一定要有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在这方面,特别要注意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四所)
1.地方各级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科学领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要把税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或搞税收返还;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科学安排税收计划,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源状况,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坚决不收“过头税”。要将税收基本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税法知识,强化诚信纳税意识,自觉维护税收法律权威。
2.各有关部门在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上还应加大配合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公检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金融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资金调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防止占压税款等问题的发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履行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部门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广大纳税人是依法诚信纳税的主体,要坚持守法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税务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需进一步提高。首先,我们地税干部在观念上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顾全大局、服务全局的思想,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其次,要全面落实好省局制定的“立足地税实际,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最后,我们还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在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地税收入质量和总量方面的构想
目前我市地税工作应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以省局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为突破点,以提高全局地税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要做好上述几个方面,本人认为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1.处理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与坚决不收‘过头税’之间的关系。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效果的表现,是依法治税实践的检验标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是从收入的角度来阐述依法治税的内涵。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税收收入的实践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应收不收与收“过头税”都是有悖于依法治税方略的做法,对税收工作贻害无穷,也是当前税收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对其加以防范与治理是依法治税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为有效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这一实践原则,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工作入手:一是切实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与指令性。注意提高征管质量,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七率”考核制度,把它作为对计划考核的必要补充并逐渐加以替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增加了对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责任追究条款,为这一实践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不可姑息迁就,任其发展。三是争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在责任追究上,不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实行财政收入上的扣减或其他惩罚措施,使违法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四是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作用。在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重视外部监督的有效促进作用,积极配合党纪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有效监督,特别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对破坏税收法治的行为而进行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是促进依法治税的有效手段。大众媒体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媒体对依法治税的监督过了头而是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在坚持税权集中的同时适当分权。地方应享有一定的税收权限,以适应地方政府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手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地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与实现其事权相适应的财力,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减轻地税部门的执法压力。
2.正确处理好税收质量与总量的关系。
近年来,市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强化管理,挖掘增收潜力,有力地促进了地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但是,少数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依法征税观念淡薄,在税收收入上“掺水使假”等问题,导致收入总量上去了,但收入质量却在下降的现象。为了保持地税收入健康快速增长,我们认为各分局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税征管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税源情况,科学制定地税收入任务,切实保证基层各单位及地税部门经过努力有完成任务的可能。坚决禁止在收入上弄虚作假。严禁空转虚收、垫缴税款,严禁串库、混库、改变收入预算级次,严禁“引税”、“买税”等现象的发生。坚决挤干收入中的“水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加大依法征管力度。签订收入质量责任状,加大对收入质量的考核力度。市局应对弄虚作假、虚增收入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如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在税收执法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保障,是税收执法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它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程序虚无主义,认为程序纯粹是累赘,只要税收足额收上来就可以,而不在乎是通过什么方式征收的。程序虚无主义实质上是行政权膨胀的一种体现,行政权利不能忍受任何外在的制约,执法人员说了算,其结果是执法的随意性。二是职权工具主义,持这种主张者不否定程序的意义,但其程序观念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很多的管理规定大都以规定纳税人应该履行怎样的程序义务为主,把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依法“管理”,而对如何用程序来制约自身的执法行为避而不谈。实质上,税收程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税收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违反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一是程序提供稳定性。税法的稳定性,即税法的可预期性、透明性、统一性等都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税法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执行。二是执法程序是治权的重要措施。税收执法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程序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三是税收执法程序的合法可以有效维护税收程序,使征收行为变得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从理论上讲,税收征收的结果是尽可能接近于实体真实,而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吻合,但只要程序合法,仍然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以保持税收征收程序的稳定。因此,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执法的程序。要实行立法公告、执法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听证、复议等制度,这些都是依法治税的重点之所在。
4.在权力行使上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税收法律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即通过税务机关执法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秩序稳定。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税法的形式将税收征收权力配置给国家税务机关,相应地为了加强对税收行政权力的约束,防止行政权力无限制地膨胀,也赋予纳税人一定的权力,如退税权、知情权、申请延期纳税权及听证权、复议权等,这些都是依法治税所涵盖的内容。要培养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本位意识。以前人们习惯于公民义务本位与政府权力本位,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定意义上要倡导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在税收立法与执法过程中,要将纳税人权利放在首位,这是人民权利的具体化、法制化,是人民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国家的法律体现与制度保障。我们要把尊重与保障纳税人权利、竭诚为纳税人服务,作为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大实践。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一定要有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在这方面,特别要注意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