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以施工项目评标为背景从评标中发现的评标时间不足、评标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入手深入分析其原因,并从立法、规范化专家库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评标;评标专家;专家库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讲,评标在整个工程招标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定标的前提条件,特别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是决定中标的关键,但是评标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尤其是各种违规甚至违法操作已经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1.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因此对评标委员会而言每次评标至少要评审三份标书,考虑到竞争范围和限制串标等因素,招标人经过资格预审确定的投标人的数量往往不止三家,一般中小型项目的投标人可达3—6个,大型项目的投标人多达7—10个。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至少审阅3—10份标书,而每份投标书长达几十页乃至上百页、上千页,就一个知识分子正常的阅读速度,以每页1000字、每份标书为100页计算,评标委员会看完一份标书的时间至少需要为2.5—3小时。而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项目的评标时间不超过1天,大型项目的评标时间也不会超过2天,以中小型项目有4个投标人、大型项目有7个投标人计算,每个专家在每份投标书上能够支配的时间不足2个小时,显然,评标专家连标书都看不完,又如何能做出专业的比较和判断。更何况进入正式评标之前还要花费一些时间了解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人的要求和评标标准,也就是说实际评标时评标专家用于评阅标书的时间更短。在如此仓促的情况下,为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和履行法定程序,评标专家必然走马观花,充当“橡皮图章”的角色,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2评标专家的分工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经济专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价、商务合同的专业人士担任,技术专家往往是由熟悉施工方法和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士担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专家对技术标的评判仅停留在概念、总体印象上,而技术专家对商务标的认识也仅仅局限在标价的高低上,经济专家一定要给技术标打分,技术专家也要给商务标打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分工问题。如果实行综合评价法,可以通过设置每个专家在不同评价指标上打分的权重来减轻这种不合理分工的不利影响,但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合理低价法评标日渐成熟,技术专家评标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招标人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经济专家评标的主要任務就是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和与报价有关的合同条件是否符合专用条件的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评标专家分工体系,防止外行评价内行的事件发生。
1.3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能保证
专家的独立性发挥受到投标人和招标人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尽管在《招标投标法》中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到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等待开标和评标时只能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甚至有的投标人在这个时候就开始向评标专家传递投标的一些信息了。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相差甚微,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向个别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拉关系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个别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虚假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招标人的某种暗示,要求给内定的中标人的标书打人情分、关系分,评标委员会不得不按照招标人的授意决定中标人,否则就不能按照规定完成评标报告等工作。
1.4评标专家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难把握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源有限,为了达到评标专家库库容的要求,不可能对所有专家都严格把关,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水平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由于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和特殊性,即使评标专家触犯法律法规,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强。评标质量主要依赖于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在目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中道德约束就显得苍白无力。专业水平也存在这个问题,很多入库专家来自高校,只要符合要求即可,并没有考虑这些高校老师的实践经验,而且实践经验也无从考证,带来了评标专家在评标的项目上由于专业水平不足和实践经验缺乏导致评标质量很难把握的问题。
2.原因分析
2.1立法原因
对评标的有关规定在各个层次的法规和规章中不统一,而且对评标专家的责权利的规定不合理。评标专家负责评审标书,其评标结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则必须在评标委员会给定的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至于招标人最终选定的中标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实施合同,不能进行跟踪和反馈,因此造成评标专家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2.2招标人对待招标的态度
从招投标的本意来看,招标就是为了寻求在现有风险分担范围内更低的报价,是招标人实施项目的投资期望值和计划值。招标人不重视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审慎对待招标,与投标人串通,就会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变更和索赔,导致不能达到最终省钱的目的。因此招标人对待招标和评标的态度决定了评标标准的严格性和评标方法的合理性,也决定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评审标书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3现有评标专家库管理不完善
按照现行法律,成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要组建自己的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源有限,不可能成立库容大、素质高的专家库,因此可用于评标的专家资源有限,以至于出现了评标专家与评审标书不对口的问题,致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由于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及时更新专业知识,特别是对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新技术、新工艺等不了解,导致评标出现错评的情况。还有就是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操守和责任心的问题,由于道德的不可约束性,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随意性大,自由发挥多,评标结果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问题也日渐增多。 3.对策研究
要解决招投标中评标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从原因入手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采取合理的制约措施。
3.1立法限制评标时间、地点和专家数量
(1)评标时间。有关的立法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招标方式和招标要求,给出各种规模和类别的施工项目评标的最短时限,以保证评标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标书的评审和比较,确保评标打分更接近标书的内容,保证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国各地和各部门的情况复杂,可以由各地和各部门依照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分别制定适合本地区或本部门使用的法规,从工程规模、项目复杂程度和投标人数量等方面考虑对评标时间进行合理限定,同时还要从评标专家的报酬、评标保密等方面配套调整有关规定。
(2) 评标地点。为了防止评标专家受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干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将评标地点确定在开标地点之外的其他地方,至少要不在同一个建筑中,切断开标后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见面的路径。评标地点要具有一定的保密要求,至少保证专家不受来自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恶意干扰。
(3)专家数量。为了保证评标的合理性,特别是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对投标人的报价和计划成本审核要求更高,应当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评审的方法,应适当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主要是经济方面专家的数量,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评标工作,确保评审的记过更接近投标人的实力差别,还可以防止评标专家和投标人、招标人之前串通,暗箱操作,还可以杜绝评标专家“随大流”的现象。数量增加可能会带来评标成本的增加,但是从评标质量和评标结果对中标的长远影响考虑,这点增加还是利大于弊的。
3.2招标人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在开标前,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当于要求的评标专家数量两倍的专家,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其评标。为防止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串通,在选择评标专家时可以采用专家抽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即各位专家到位后由专家自己抽签决定是否参与正式评标。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以采用网络视频或者录像带播放的方式来进行介绍。整个评标过程应当在保密环境中进行,就像现在高考出卷的封闭一样。这样的改革需要增加一定的成本,但是可以很好地隔断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招标人授意评标的路径,使评标专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质量。
3.3規范评标专家库建设
(1)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水平,应当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专家库的规定,由各地区和各部门依法组建本地和本部门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相邻地区可以联合组建专家库,一方面可以扩大评标专家库的库容,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评标,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入库专家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能够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2)提高入库专家的要求和报酬。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合同等方面的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前,必须提供有关的资格文件证明和实践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就是现在要求的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文件,实践证明就是专家参与工程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经验证明。这个证明必须要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盖章,因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合格都必须要向档案管理部门递交相应的工程档案资料,因此由其出具的实践证明是最可信的。或者由行业协会建立一个执业资格人员信息系统,每年定期更新各执业人员参与项目的信息,凡是要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都必须在这个信息系统登记,满足入库条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由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登陆该信息系统查询,符合条件办理入库,否则不予受理。当然,入库专家的水平提高了,评标报酬也要相应提高。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惩处,清除评标专家库。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或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其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的最新规定、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建筑市场的动态密切结合,目的在于提高业务水平。
(4)建立跟踪制度。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公布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由相关人(主要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评标过程实施事后监督,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质疑和检举并对评标专家打分,经过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取消中标结果,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情况,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打分。将招标人与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打分记录在每个评标专家的业务档案中,连续出现低分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专家库的控制系统降低其被抽选的概率,连续出现高分的评标专家增加其被抽选的概率,建立起评标专家对评标项目后续实施情况的跟踪制度,有利于评标专家正确对待评标工作,增强其责任心。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施工项目招标中在评标阶段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改变我国招投标中出现的围标和串标等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改变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执行。(作者单位:长春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 霍修军,关于建筑工程评标管理的几个问题思考,安徽建筑,2005(6)
[2] 刘淳海,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及评标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西部科技,2006(23)
[3] 郭炎领,关于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的分析,建筑经济,2005(12)
[4] 陈少煌,加强评委监督管理确保评标公正公平,中华建筑,2006(10)
[5] 董晶,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阶段存在的问题研究,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 李娟,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问题探讨,福建建筑,2009(3)
关键词:评标;评标专家;专家库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讲,评标在整个工程招标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定标的前提条件,特别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是决定中标的关键,但是评标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尤其是各种违规甚至违法操作已经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1.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因此对评标委员会而言每次评标至少要评审三份标书,考虑到竞争范围和限制串标等因素,招标人经过资格预审确定的投标人的数量往往不止三家,一般中小型项目的投标人可达3—6个,大型项目的投标人多达7—10个。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至少审阅3—10份标书,而每份投标书长达几十页乃至上百页、上千页,就一个知识分子正常的阅读速度,以每页1000字、每份标书为100页计算,评标委员会看完一份标书的时间至少需要为2.5—3小时。而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项目的评标时间不超过1天,大型项目的评标时间也不会超过2天,以中小型项目有4个投标人、大型项目有7个投标人计算,每个专家在每份投标书上能够支配的时间不足2个小时,显然,评标专家连标书都看不完,又如何能做出专业的比较和判断。更何况进入正式评标之前还要花费一些时间了解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人的要求和评标标准,也就是说实际评标时评标专家用于评阅标书的时间更短。在如此仓促的情况下,为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和履行法定程序,评标专家必然走马观花,充当“橡皮图章”的角色,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2评标专家的分工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经济专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价、商务合同的专业人士担任,技术专家往往是由熟悉施工方法和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士担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专家对技术标的评判仅停留在概念、总体印象上,而技术专家对商务标的认识也仅仅局限在标价的高低上,经济专家一定要给技术标打分,技术专家也要给商务标打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分工问题。如果实行综合评价法,可以通过设置每个专家在不同评价指标上打分的权重来减轻这种不合理分工的不利影响,但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合理低价法评标日渐成熟,技术专家评标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招标人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经济专家评标的主要任務就是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和与报价有关的合同条件是否符合专用条件的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评标专家分工体系,防止外行评价内行的事件发生。
1.3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能保证
专家的独立性发挥受到投标人和招标人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尽管在《招标投标法》中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到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等待开标和评标时只能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甚至有的投标人在这个时候就开始向评标专家传递投标的一些信息了。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相差甚微,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向个别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拉关系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个别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虚假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招标人的某种暗示,要求给内定的中标人的标书打人情分、关系分,评标委员会不得不按照招标人的授意决定中标人,否则就不能按照规定完成评标报告等工作。
1.4评标专家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难把握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源有限,为了达到评标专家库库容的要求,不可能对所有专家都严格把关,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水平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由于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和特殊性,即使评标专家触犯法律法规,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强。评标质量主要依赖于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在目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中道德约束就显得苍白无力。专业水平也存在这个问题,很多入库专家来自高校,只要符合要求即可,并没有考虑这些高校老师的实践经验,而且实践经验也无从考证,带来了评标专家在评标的项目上由于专业水平不足和实践经验缺乏导致评标质量很难把握的问题。
2.原因分析
2.1立法原因
对评标的有关规定在各个层次的法规和规章中不统一,而且对评标专家的责权利的规定不合理。评标专家负责评审标书,其评标结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则必须在评标委员会给定的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至于招标人最终选定的中标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实施合同,不能进行跟踪和反馈,因此造成评标专家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2.2招标人对待招标的态度
从招投标的本意来看,招标就是为了寻求在现有风险分担范围内更低的报价,是招标人实施项目的投资期望值和计划值。招标人不重视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审慎对待招标,与投标人串通,就会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变更和索赔,导致不能达到最终省钱的目的。因此招标人对待招标和评标的态度决定了评标标准的严格性和评标方法的合理性,也决定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评审标书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3现有评标专家库管理不完善
按照现行法律,成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要组建自己的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源有限,不可能成立库容大、素质高的专家库,因此可用于评标的专家资源有限,以至于出现了评标专家与评审标书不对口的问题,致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由于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及时更新专业知识,特别是对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新技术、新工艺等不了解,导致评标出现错评的情况。还有就是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操守和责任心的问题,由于道德的不可约束性,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随意性大,自由发挥多,评标结果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问题也日渐增多。 3.对策研究
要解决招投标中评标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从原因入手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采取合理的制约措施。
3.1立法限制评标时间、地点和专家数量
(1)评标时间。有关的立法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招标方式和招标要求,给出各种规模和类别的施工项目评标的最短时限,以保证评标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标书的评审和比较,确保评标打分更接近标书的内容,保证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国各地和各部门的情况复杂,可以由各地和各部门依照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分别制定适合本地区或本部门使用的法规,从工程规模、项目复杂程度和投标人数量等方面考虑对评标时间进行合理限定,同时还要从评标专家的报酬、评标保密等方面配套调整有关规定。
(2) 评标地点。为了防止评标专家受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干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将评标地点确定在开标地点之外的其他地方,至少要不在同一个建筑中,切断开标后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见面的路径。评标地点要具有一定的保密要求,至少保证专家不受来自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恶意干扰。
(3)专家数量。为了保证评标的合理性,特别是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对投标人的报价和计划成本审核要求更高,应当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评审的方法,应适当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主要是经济方面专家的数量,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评标工作,确保评审的记过更接近投标人的实力差别,还可以防止评标专家和投标人、招标人之前串通,暗箱操作,还可以杜绝评标专家“随大流”的现象。数量增加可能会带来评标成本的增加,但是从评标质量和评标结果对中标的长远影响考虑,这点增加还是利大于弊的。
3.2招标人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在开标前,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当于要求的评标专家数量两倍的专家,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其评标。为防止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串通,在选择评标专家时可以采用专家抽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即各位专家到位后由专家自己抽签决定是否参与正式评标。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以采用网络视频或者录像带播放的方式来进行介绍。整个评标过程应当在保密环境中进行,就像现在高考出卷的封闭一样。这样的改革需要增加一定的成本,但是可以很好地隔断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招标人授意评标的路径,使评标专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质量。
3.3規范评标专家库建设
(1)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水平,应当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专家库的规定,由各地区和各部门依法组建本地和本部门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相邻地区可以联合组建专家库,一方面可以扩大评标专家库的库容,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评标,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入库专家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能够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2)提高入库专家的要求和报酬。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合同等方面的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前,必须提供有关的资格文件证明和实践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就是现在要求的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文件,实践证明就是专家参与工程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经验证明。这个证明必须要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盖章,因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合格都必须要向档案管理部门递交相应的工程档案资料,因此由其出具的实践证明是最可信的。或者由行业协会建立一个执业资格人员信息系统,每年定期更新各执业人员参与项目的信息,凡是要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都必须在这个信息系统登记,满足入库条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由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登陆该信息系统查询,符合条件办理入库,否则不予受理。当然,入库专家的水平提高了,评标报酬也要相应提高。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惩处,清除评标专家库。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或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其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的最新规定、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建筑市场的动态密切结合,目的在于提高业务水平。
(4)建立跟踪制度。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公布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由相关人(主要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评标过程实施事后监督,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质疑和检举并对评标专家打分,经过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取消中标结果,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情况,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打分。将招标人与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打分记录在每个评标专家的业务档案中,连续出现低分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专家库的控制系统降低其被抽选的概率,连续出现高分的评标专家增加其被抽选的概率,建立起评标专家对评标项目后续实施情况的跟踪制度,有利于评标专家正确对待评标工作,增强其责任心。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施工项目招标中在评标阶段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改变我国招投标中出现的围标和串标等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改变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执行。(作者单位:长春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 霍修军,关于建筑工程评标管理的几个问题思考,安徽建筑,2005(6)
[2] 刘淳海,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及评标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西部科技,2006(23)
[3] 郭炎领,关于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的分析,建筑经济,2005(12)
[4] 陈少煌,加强评委监督管理确保评标公正公平,中华建筑,2006(10)
[5] 董晶,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阶段存在的问题研究,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 李娟,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问题探讨,福建建筑,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