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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缺陷的赔偿,原则上应按医疗事件的性质予以赔偿,以医疗责任为赔偿的主要依据,以《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测》为法律准则,并以之来决定赔偿价格。但由于目前在医疗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医疗事件的处理较多的是在与患者家属之间的讨价还价中达成协议,即所谓协商,医疗赔偿并不以医疗缺陷的性质为前提.而大多数是以安抚家属、补助困难为由,它也并不反映医疗责任的大小,使当前医疗事件处理越来越偏离法定的程序,而且赔偿价格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