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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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月16日《中国新闻网》)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按照经济界人士的说法,“最终解释权”在商业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和外国都存在,其本身并不违法。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就不具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最终解释权”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尤其普遍。然而,令人气愤的是,“最终解释权”往往被商家“灵活运用”,成了某些商家的“保护伞”,被用作计划不周乃至敷衍塞责的挡箭牌、遮羞布。更有少数商家实际上在计划之初就是想让“最终解释权”当陷阱,以花言巧语的事先承诺招徕顾客,一旦问题暴露,“最终解释权”就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令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现在好了,五部委的《办法》让“最终解释权”寿终正寝,消费者从此再也不必为“最终解释权”有苦难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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