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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西方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错误观念,即以人权观统摄人权保障观,这也是国内外人权领域惯常的研究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权利类型的增多,人权观已不能独立承担人权从应有状态到法定状态,再到实有状态的转化使命。人权保障观具有不同于人权观的独特的研究视阈和价值指向,应分立于人权观的研究视阈,以更好地从实践层面对权利运行予以思想指导。对人权保障观的正确定位要正视其与人权观的差异之处,但也不能割裂二者间的内在关联。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合理建构人权保障观的研究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观进行科学解读,加快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