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看守制度的变迁和沿革

来源 :科技资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gel____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和行政合一,行政长官通常也是本区域内的最高司法长官。与此相适应,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也没有出现过专门的监管场所监督机构,对监管场所监督方面的职权通常包含在行政职权之中。根据相关学者的考证,最早出现监管场所监督的应当是从秦朝开始的并逐渐发展完善的御史制度,它在封建国家的君权、官僚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是皇帝用以巩固封建王朝的重要工具。中国封建御史制度的监督职权比较广泛,以今论之,它是行使监察、检察和审计监督的综合体,御史的监督职权里包含了监所监督的内容,因而,御史机构的演变也大体可以看作是监管场所监督机构的演变。
  关键词:监所监督机构 检察制度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11(a)-0234-01
  从监管场所监督的角度来看,御史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刑事执行判决进行监督,如唐律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囚犯应枷而未枷,或脱去,或擅自更易刑具者,御史可以对主管监狱的丞、吏分别处以笞、杖刑。给予犯人绳、锯等可使罪犯越狱或自杀之物者,杖一百。如果犯人因此而得以逃亡或者自伤、伤人者,徒一年;自杀、杀人者、徒两年。(2)对监管场所管理囚犯活动进行监督,如唐律规定,掌管囚徒劳役的官吏“应役而不役”,或者囚徒在劳役期间有病已痊愈而不补贴所误的劳动时间,御史有权对其采取笞杖之刑,甚至徒刑二年的惩罚。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到了清朝的时候还建立了囚犯收监、出监的检查制度。此外,历代王朝对狱囚的口粮、囚衣供应以及狱具、戒具的使用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狱吏,明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并构成了监管场所监督的重要内容。(3)对罪犯申诉、再审进行监督,在我国封建各朝代的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乞鞫”的规定,即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在案件判决之后,允许犯人提出申辩,再行审断,例如秦朝时规定对于判决如果不服,本人或其家属等人可以提出申诉进行复审。
  
  1 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对监管场所的监督
  根据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监狱律》,清朝末年的监狱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徒刑监、拘役场和留置所,留置所是用于羁押未决犯的,其功能相当于现在的看守所,留置所的建立,预示着服刑场所和临时羁押场所的正式分开,但关于监狱和看守所进行的相关制度并没有严格区分。清末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在专掌审判的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庭内设置了检察厅,标志着近代检察制度的确立,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中,包含了监所监督方面的职能。
  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在国内民主思潮泛起和西方先进文化渗透的大环境之下,检察制度的设计和内容规定也较多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做法。例如:在“三权分立”格局下,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规定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其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用于镇压人民反抗、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就监所监督来说,归其根本也只是统治阶级粉饰太平的点缀,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监督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
  
  2 新中国看守所检察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检察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承担着监所检察这项业务,1949年12月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了第二处,负责“检察各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措施是否合法事项”。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依据该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业务机构,及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监督厅,掌管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监督事项。建国初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基础。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从重建之日起,检察机关就非常重视监所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也称第三厅),主管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均设有监所检察处,各分州市院和县级检察院一般设有监所检察处、科。设立了专门的工作部门对监管工作实行监督。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在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监督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对监所检察工作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从1984年开始,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在大型监狱、劳教所或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监所派出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对监管场所全面实行派驻检察。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对看守所检察的工作职权、任务、原则以及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该细则的颁布预示着监所检察工作开始细化,监狱检察、劳教检察、看守所检察等都制定了各自的工作细则。
  随着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发展和不断变化,监督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反映出《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不明确、不易把握,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真正落实监督,甚至造成一种很奇怪的现象,监所检察工作要想干事,一天到晚干不完,要不想干事,一天到晚没事干。基于这种状况,2004年9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先后分两批从北京、上海、辽宁、江苏、福建等地抽调14名同志,由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各业务处牵头组成4个组,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先后到四川、上海、河南、湖南和海南五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修改形成监所检察“四个工作流程”稿,其中包括“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之后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并选择了江苏、黑龙江和重庆三省市进行试点,2005年10月,“四个工作流程”正式更名为“四个办法”,2008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四个办法”正式通过,至此包括看守所检察办法在内的“四个办法”构成了现在监所检察工作的准则,“四个办法”颁布后,全国监所检察机关对如何贯彻、落实“四个办法”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监所检察处”正式升级为“监所检察局”,局下设监狱检察处、看守所检察处、综合处三个处,这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有益尝试。
其他文献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等院校的发展,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形势和问题,高等院校学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学生个性差异大,以及就业方式与择业形势的转化,都成为高等教育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等教育中学生管理部门如何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借以为高等院校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管理;新思路;探索;研究  中图分类号:
基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激烈的竞争局势,创新人才培养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更应该引起重视。国外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教育与培养模式
从日本、英国、美国的餐桌礼仪教育,可以感受到各个国家对餐桌礼仪教育的重视程度,也看出我国孩子在餐桌礼仪教育上的不足。俗话说:"饭桌看人品"、"一顿饭丢掉三十万年薪"、"
以下是关于一起锅壳式燃气热水锅炉转烟室管板管桥裂纹事故的描述与分析。
UPS能够提供安全、优质、净化的电源,由于市电的局限,对于广播电台来说,使用UPS是广播电台发展的必然选择,它是广播节目能够得以优质播放的保障。
电子秤在市场交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之也产生了各种利用电子秤作弊,进行不公平交易、隐瞒、欺诈的活动。本文通过对镇平县市场交易中在用电子秤的走查暗访,在对电子秤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