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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权是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但我国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并不完全,土地产权的残缺性使一部分权利落入公共域,为各利益集团大肆侵蚀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政治经济利益的驱使使政府和社会各利益集团竞相在公共域中攫取利益;在这场博弈中,农民在地位上处于绝对的弱势,不具备与政府和社会集团对话的谈判能力,从而使农民土地收益权遭受侵蚀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