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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做好奖励工作一直是政工部门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是1990年开始在政工部门从事奖励工作的,所在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这方面特别是对集体单位的奖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按《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升级、升职等;物资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 奖励工作的难点在对受奖励单位的评选上。济南中院的评选工作曾经历三种形式,即:提名式、投票式、考核式。 1993年,济南中院开始在集体单位的奖励工作中实行考核式。时任院长亲自起草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