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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设计的理论价值和现实运行状况存在背离,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必然联系,而问题的本质在于信访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法治原则。因此,唯有回到法治化轨道,明确信访是社会成员的一种程序性权利,提升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塑造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拓宽权利人参与社会建设的途径,信访制度的基本功能才可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