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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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高职院校为重点研究所对象,分析了影响高职大学生权益的五方面因素,并在现行机制基础上提出新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层次分析模型,分析了新权益保护机制具有更好效果。
  【关键词】高职学生权益;工学结合;听证制度;层次分析
  一、影响高职院校学生权益的因素分析
  随着高职院校的发展,对高职院校学生权益的保护得到各界重视。笔者以高职院校学生为重点研究对象,发现影响其权益的因素主要有五个:
  (一)现行法律法规
  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主要是:
  一、基于公民身份的救济,例如《侵权责任法》等。
  二、基于学生的身份的救济,例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别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漏洞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至63条规定,大学生依法可以提出申诉的仅限于退学、开出学籍和纪律处分三种情况,而这三种情况只是影响学生权益的一部分内容,学生可以申诉的内容显得太过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非常明确指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只能申诉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校方行政管理权
  关于高校权力的性质,第一,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高等教育行为最终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高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书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并且教育作为公益事业这一公共行政属性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第三,学生从进入高校之日必须服从校方的管理。所以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权性质。
  高职院校管理权与学生的权益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例如为了争夺生源,一些高职院校夸大甚至是虚假宣传,考生无法进信息甄别,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许多高职院校教育设施和教学质量往往会打折扣,不能满足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
  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方面,重视学校权力强调学生义务而轻视学生权利。按照《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但许多高职院校并没有这一组织,或者即便有这个组织却流于形式。
  (三)工学结合模式存在的隐忧
  高职学院采取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按照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的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这种学以致用的模式就教学效果而言是非常合适学生的,但同时也存在隐忧。
  首先,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把实习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有的单位甚至故意克扣实习生工资。其次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①。2010年12月13日福建一高职生顶岗实习受伤难获赔偿②。
  (四)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状况不尽人意
  笔者重点对某职业学院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高职学生具有一些特性:除了校方与学生权益的矛盾外,学生之间侵权事件常有发生;在校生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对自己权利没有清晰的概念。
  (五)家庭背景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他们选择职业院校的目的就是毕业时能借助学校力量在国企中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而对福利待遇、具体工作分配等关系切身利益的情况知之甚少。而城市生源的学生在择业时信息来源较多,更多关注自己的权益,并能够选择适合他们发展的用人单位。
  二、高职院校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针对上述影响高职学生权益五方面因素,笔者尝试提出完善新的机制。
  (一)建议把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分为行政行为和内部一般管理行为
  对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内部管理行为建立听证制度: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实施的法律法规授权行为,如授予学位、招生等,此时的高校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二,在学校日常管理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校方对学生打架引发的侵权行为进行纪律处分。这种处分应当视为高校内部一般管理行为。但是因为处分影响受教育权、学位获得等行为不再是一般管理行为,而是可诉行为,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仅为了实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对学校的日常作息管理行为、一般纪律处分行为、考试成绩评定等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二)实行校内听证制度
  学校应当在作出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处分决定前,按照学生的申请,举行有受处分学生和利害关系人等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实质在于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进行重大处分或者重大事件的听证中,参加人应该有拟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学生处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家长。听证不能流于形式,校方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建立校方维权机构
  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方的安排下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其身份仍然是在校生,校方负有保护他们权益的义务。校方有必要单独成立一个维权机构,负责解决学生实习期间遇到的纠纷。浙江大学最早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③,为大学生的权益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校方维权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实习待遇进行考察,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实习生应当与与企业、校方签订实习协议,特别是对实习期间发生人身、财产责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四)建立校内法律咨询机构和预警机制
  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可以促进高校工作的法制化,另一方面可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学生之间的侵权纠纷,进行校园内调解,对校方潜在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预警机制可以发现校内学生之间的潜在的侵权事件。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密切掌握学生的动态,一旦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及时反馈系部,由系部辅导员进行预防教育。
  (五)普及法律教育
  高职院校应当针对在校生的特点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于面临毕业的学生,开设与就业关系密切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课程。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的学生,这一领域的教育尤其重要。他们只有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选择用人单位,避免因毁约承受违约金责任,更好地进行职业发展规划。
  三、层级分析法量化比较
  下面建立层次分析法(AHP)模型进行分析,以量化得分比较现行保护机制与本文拟提出保护机制在对高职院校学生权益保护上的效果。
  首先建立层级结构模型,以现行法律法规,校方行政管理权,工学结合模式,法律教育状况,家庭背景为五个主要影响因素:
  拟提出机制得分高于现行机制,可见对高职院校学生权益保护上,拟提出机制的保护效果更好。
  注 释:
  ①冯建立.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7下).
  ②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2-13/091221630407.shtml.
  ③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07,(14).
  参考文献:
  [1]冯建立.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07)下.
  [2]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2-13/091221630407.shtml[EB/OL].
  [3]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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