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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股东代表诉讼在实践中成效不彰,于是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规定授权投保中心于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突破其《公司法》的规定,代位公司向董监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尽管该制度未能调和鼓励诉讼与防止滥诉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其缓和了传统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门槛过高、股东诉讼动力不足这两大问题,故对于我国大陆地区股东代表诉讼的完善,仍具重要的借鉴意义。建议我国通过完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之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