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应得到保护

来源 :老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flj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下,很多独居老年人生活虽有不便,但暂时可以做到生活自理。一些子女出于种种目的,想以父母的房屋谋取私利,干涉父母的日常生活,损害父母的财产权益,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让父母烦心不已。本文试举两例,以此说明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必要性。
  子女强制父母出租房屋涉嫌家庭暴力
  案例:江某是一位71岁的独居老人,多年前与丈夫离异后,独自将女儿王某抚养长大。王某于2011年秋结婚成家后,江某一直居住在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内,依靠每月3000余元退休金及多年来省吃俭用的积蓄生活。近年来,江某身体越来越差,便买了按摩椅、保健床垫和好几种保健药品。王某发现后,几次与江某发生口角,但江某觉得自己并未乱花钱,也非受骗,只是为了让身体更舒服一点。可王某听不进去,最近更是向江某放下狠话,要求江某搬到王某家与王某一起生活,将两居室房屋出租,银行存款等大额财产交由王某保管,如果不听,王某将请搬家公司强行搬家。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尊重父母,让父母有尊严地生活,既是孝敬父母的基本表现,也是做人的道德底线,更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为父母好等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如果老人确实有不理性消费的情形,子女应从关爱父母的角度耐心说服引导,或者对欺骗老年人的不法分子进行举报。子女若強行干涉老年人的生活,涉嫌构成家庭暴力,老年人可向社区、妇联等组织反映,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幸福晚年生活。
  养子强行与老人同住老人有权拒绝
  案例:赵某与丈夫吕先生40年前收养了未满月的吕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两位老人含辛茹苦将吕某抚养成人,并帮其成家。2020年春,吕先生去世后不久,吕某一家以照顾赵某为由,强行搬到赵某居住的三居室房屋内,并将自家小房对外出租。吕某与其妻子生性懒惰,赵某身体状况尚好,根本用不上吕某照顾,且吕某与其妻子时常吵架,严重影响赵某生活。最近,实在无法忍受的赵某只得向吕某出示吕先生去世前所留遗嘱,其主要内容是,吕先生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留给老伴。赵某要求吕某一家人搬出,可他们却赖着不走。
  说法:赵某居住的房屋是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吕先生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表明这套房屋系赵某个人所有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赵某有权拒绝他人住进来。此外,从民事法律制度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角度来讲,赵某和吕先生自吕某未满月便对其收养,吕某理当感恩,孝顺辛苦抚养他的养父母。现赵某虽年岁已高,但暂不需要吕某承担赡养责任,吕某起码应善待老人,遵照老人意愿,不打扰老人生活,让老人安享晚年。如果吕某不听劝阻,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吕某一家人搬出,这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文献
在新媒体时代,“跨媒体叙事”成为一种新的叙事方式。与此同时,被称作互联网“原住民”的“Z世代”群体,有着成为新媒介环境下市场主体用户的倾向性与潜力。依据这一群体在跨媒体叙事下参与互动模式的叙事方式,本文将探究“Z世代”群体媒介参与的方式对新媒体未来融合发展的影响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们常说“少年不识愁滋味”。事实上,近些年,由青少年心理问题引发的悲剧却屡屡刺痛人们的心。5月9日四川成都49中一名16岁学生坠亡更是引发舆论对“孩子为何走到这一步”的高度关注,也激发了全社会对这类问题的重新思考:一个未成年人要跨过多少障碍,才能健康地迈向成年?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我国青少年抑郁检出率为24.6%,其中重度抑郁的检出
我从学校退休后搬到了县城居住,方便接送孙女琪琪读书。她上小学三年级后就不需要接送了,但是,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叮嘱她:“放学后要按时到家。”有一次下午放学,班主任留琪琪出黑板报,耽误了回家。她一踏进家门,我就劈头盖脸地责问她:“现在是什么时候?你到哪做什么了?……”琪琪蒙了,愣在那里不知所措,伤心的眼泪像断了线的珠子一样簌簌落下。一旁的老伴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拉着琪琪走进卧室,平心静气地询问琪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