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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证人出庭质证是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做了重大改革完善,但细微观之却仍然存在不足:证人概念未区分"审前作证"与"庭审质证"而导致后续制度错位;法庭的裁量权过大导致可能直接架空证人出庭制度;亲属证人不出庭直接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对证人的处罚措施在现有框架下难以落实;证人保护的体系措施缺失;证人伪证罪的内涵在刑事诉讼领域含糊;系统的证人规则尚未建立。因此应当在证人概念两分为作证与质证的基础上,厘清证人强制措施的本质、完善证人的保护,并构建充分的证人规则以保护证人权利、约束法庭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