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口费”现象的特征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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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是一种有偿不闻现象,这种现象具有有偿性、合谋性、欺诈性、违法性、隐蔽性、破坏性等特征。深入探讨封口费现象的本质特征,对于惩治这种不良社会行为,构建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封口费 有偿不闻 本质特征
  尽管封口费事件只是新闻界中较少见的现象,但其不良影响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各地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新闻界应该正视这一不良行为,矫正由封口费引起的认知偏差和消极影响。从本质上讲,封口费现象是有偿新闻的变异,是典型的有偿不闻和钱权交易。这种新闻腐败行为严重违背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标准,是法律所禁止的。封口费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偿性
  在有偿新闻中,记者通过报道新闻来获取不正当收益。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记者和被报道者之间存在着类似商品买卖的交易,记者将新闻报道作为商品出售给被报道者,从中获取不法收益。在封口费现象中,也隐藏着一笔交易,这种交易和有偿新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服务都是有偿的,记者都获得不正当收益。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有偿新闻中,记者通过报道新闻获取不正当收益;在封口费事件中,记者报道新闻是得不到钱的,只有不报道才能获得不正当收益。
  少数记者或信息知情者将“信息不传播”作为交易的砝码,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涉事单位出钱的目的在于达到“信息不传播”这一目的,其实质就是封住记者的口,让记者知情不报。2003年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多名记者掌握事实真相,本来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但因为收了金元宝,于是就充耳不闻,集体失语。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中知情者故伎重演,从中获利。记者因为“有偿”,所以就“不闻”,有偿性是封口费现象的最显著特征。
  二、合谋性
  在封口费事件中,存在着合谋行为。这种合谋首先表现为涉事单位与真假记者之间的“默契”。涉事单位因为有违规、违法、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就不想让事件曝光,力图息事宁人,减少甚至推脱责任。作为记者,拥有将新闻事实公布于众的权利。部分记者利用涉事单位的胆怯心理,将自己手中的权利转变为权力,换取金钱。涉事单位给了钱,记者就不会报道,这样,一桩交易就产生了。记者与涉事单位之间的合谋行为是封口费产生的必要条件。
  另外,真记者与假记者之间也有合谋行为。假记者往往是一些信息灵通的线人,对违规、违法、有损形象的事件尤为关注,因为这是他们的利益源泉、生财之道。他们可以将获取到的“有价值”的信息与真记者共同分享,作为回报,真记者将自己的“虎威”在事发单位那里展现,真假记者同时获益。真假记者都想谋取不正当收益,他们在利益的驱使下达成一种合谋与“默契”。
  三、欺诈性
  每一宗封口费事件中,都有一定的欺诈性,甚至有时候是多种欺诈交织在一起。记者了解一些黑色内幕,由于收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报道,这是对公众的一种欺骗。公众赋予了大众传媒环境监视功能,相信记者会为自己提供客观、准确的新闻信息,记者不但知情不报,反而用公众的舆论压力来换取不正当收益,这不仅有损传媒形象,还是对公众的欺骗。那些假记者冒充真记者,狐假虎威,从中渔利,也是一种欺骗。涉事单位明知事情已经发生,但是为了让自己的丑事不败露,拿钱买通真假记者,让事实无法传播出去。捂住知情者之口,同时也捂住了公众的眼睛,这是最大的欺骗。真假记者借涉事单位想掩人耳目之机,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这又是一种敲诈行为。所以,封口费事件中充满了欺诈。
  之所以会出现欺诈性的交易,是因为这里存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里的重要概念,指的是在相互对应的市场参与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其基本内容就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所占有的信息量要多。这样,在信息交易中,拥有较多信息的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而获取不应当有的利益。封口费事件中记者之所以能够获利,是因为记者利用了信息不对称原理实施了欺骗。对于违规、违法、有损形象的事件,真假记者了解的信息远远多于一般公众,在信息知晓上处于明显的优势,于是将这种优势转化为交易的砝码。
  四、违法性
  记者收取封口费,不仅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还触犯了法律。因为记者在收取封口费时,往往伴随着敲诈行为。涉事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找记者,为其发放封口费。也就是说,记者是主动找上门讨要封口费,这就属于敲诈行为。记者的权利是报道新闻,引导舆论,没有权利从报道对象那里获取利益。记者到涉事单位那里等着领封口费,就是在向涉事单位表明:给我钱,不给我就曝光!这实质上就是敲诈。当然,也有记者真正想去采访事实,报道真相,但当涉事单位发了封口费之后,记者就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领钱走人。这种情况下,记者没有实施敲诈行为。但即使没有敲诈,记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正当利益,也有犯渎职罪之嫌。
  至于那些假记者,他们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敲诈行为。假记者充分利用涉事单位和少数记者的心理,从涉事单位那里获取不法收益。涉事单位害怕事件被曝光,不管真假记者,只要是知情者,只要有可能将事实真相捅出去的人,都得罪不起。另外,涉事单位用金钱贿赂记者,封堵记者之口,这也是违法行为。涉事单位所掩盖的事实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往往是一些黑幕,其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秘密和违法行为。因此,封口费发放过程往往伴随着一系列违法行为。
  五、隐蔽性
  封口费这种有偿不闻现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为治理该行为带来较大困难。在有偿新闻中,记者报道新闻收取费用,如果记者不承认,涉事单位也不配合,调查取证就会陷入被动。收取封口费的记者存在明显的违背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他们会极力掩盖收取费用的事实,甚至可能在收取封口费时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姓名和单位。这种现象在过去的一些封口费案例中也有体现,为封口费的调查取证预先设置了障碍。涉事单位也不过分追究记者的真实身份和具体情况,因为自身有错在先,又有把柄在别人手上。所以,不管真假记者,领钱都是“理直气壮”的。   对于涉事单位而言,不到真相暴露的时候,他们不会主动承认自己发放封口费,因为那样就等于承认自身的过错或罪责。至于那些假记者们的行为,更是具有隐蔽性,他们甚至拿着地摊上几十元钱买来的“记者证”,以“见报曝光”为名,到处去敲竹杠,涉事单位往往没有搞清楚别人真实身份就已经将封口费发出去了。由于封口费参与的双方对封口费事件都缄口不语,事情进行得隐蔽,难以追查。与有偿新闻相比,封口费封住了记者的嘴,记者没有报道事情,因此也没有留下文字把柄,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六、破坏性
  封口费现象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危害的不是交易双方的利益,而是更多人的利益。从表面上看,封口费只涉及到真假记者和涉事单位两方面的利益,但实质上这种交易造成了第三方的福利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没有通过交易双方的行为得到补偿,最终造成了交易的破坏性。具体来讲,封口费的破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记者靠出卖公众的知情权来获取不正当收益,导致对公众知情权的侵损。记者收取封口费之后不报道事实真相,公众不了解涉事单位的过错行为,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也不能通过媒体了解事实真相。这样,涉事单位就可以通过一些更隐秘的渠道和方法将事情私了,最终导致事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获得公平处理的机会,广大公众也难以获得事实的真相。
  第二,记者在收取封口费的同时,也出卖了自己的社会良知,严重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早在20世纪20年代,新闻界的前辈邵飘萍就认为,作为记者,“品性为第一要素”。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封口费事件中,记者得到了金钱,却出卖了自己的社会良知,践踏了新闻职业道德。
  第三,封口费更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是对媒介公信力的侵损。媒介公信力是靠众多记者长年累月的不懈努力才得以构建起来,如果记者不讲究职业操守,稍有疏虞就可能损坏媒介公信力。记者抛弃职业道德,与假记者串通一气,到涉事单位领取封口费,这对记者队伍形象和媒介公信力造成严重的破坏。
  大众传媒之所以为公众所信赖,主要得益于记者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信息,正确地引导舆论,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记者拥有采访权、发表权,这是社会公众赋予他们的特殊使命。但是少数记者用这种权利谋取不法利益,这对整个新闻界产生极坏的影响。令人宽慰的是,当少数记者违背职业道德和新闻法规领取封口费的时候,有勇敢的记者冒着危险挺身而出,将肮脏不堪的现场拍摄下来,为打击整治这种违规行径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有责任的新闻界同行对封口费现象表现出了极度的憎恶,并进行严厉的斥责,等待那些领取封口费记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相信随着社会各界对封口费现象的关注与批判,新闻界和法律界会逐渐构建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来预防与整治这种不良行径,维护媒介的声誉和公信力,为公众塑造真实健康的舆论环境。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2012级硕士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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