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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债权难以公示,执行机构又因审执分离原则不能对到期债权进行实体判断,易出现与真实权利悖离的情况,加之执行程序侧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过分追求执行效率,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会有不当执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现行规定未涉及对第三人的实体救济,而对债权人的救济又不能实现预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故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赋予相应的救济途径,以期能完善现有的救济体系,方能兼顾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