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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源于人们对人类暴力的崇拜.由于暴力的行使会招致暴力的反抗,出于对暴力的恐惧,原初人们经协议将公共暴力交给公共机构行使,但同时保留了家庭暴力,导致法律公共/私人两分法,最终形成了家庭暴力不受法律约束的事实.由于现代社会延续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下客观上置家庭暴力于法律之外,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救济的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