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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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抽象危险犯应严格恪守立法的规范判断,认定过失的抽象危险犯无可罚性基础、过失的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需在应然层面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视角展开,明确推理的逻辑起点是客观行为而非结果,因此首先要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论证过程必须贯彻刑法基本立法理念和刑法价值功能,进而认定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至少为间接故意.而在如何出罪的问题上,有两条路径:其一,行为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或者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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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41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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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抽象危险犯应严格恪守立法的规范判断,认定过失的抽象危险犯无可罚性基础、过失的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需在应然层面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视角展开,明确推理的逻辑起点是客观行为而非结果,因此首先要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论证过程必须贯彻刑法基本立法理念和刑法价值功能,进而认定醉酒驾车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至少为间接故意.而在如何出罪的问题上,有两条路径:其一,行为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或者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过失的醉驾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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