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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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53-01
  摘要: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为了保障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需要对一些法律问题有效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厘清民办学校的定性问题、民办学校是否营利问题、民办学校的师资问题、民办教育的外部竞争环境问题,以保障民办教育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 民办学校 法律问题 发展
  2010年,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无疑创造了新的机遇。然而,我国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不少的法律难题与发展瓶颈。未解决好这些法律问题,会使得我国民办教育仍然裹足不前。为了保障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的定性问题
  我国的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时的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一来,民办学校既不是事业单位,又不是企业,法律上给其的定位非常模糊。而我国公办学校则明确地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使得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首先在法律地位上就产生了差别,不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明确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的性质。民办学校本应是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民办学校与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民办学校所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公益性的活动,并且向社会输出社会需要的劳动力人才,与企业的营利性与产出的私有性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故把民办学校定位为企业是不合适的。将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应定位为“民办事业单位”。可以很好的界定民办学校的性质,并实现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这样一来,很多使民办教育的发展裹足不前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
  二、民办学校是否营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1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法律上把民办教育定位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可是,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民办学校都打着“非营利性“的招牌,实则在营利,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因为,不营利是不可能的。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有限,不营利难道要让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去喝西北风吗?所以说,只有在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找到一个切入点、平衡点,以公益性为准则,以营利性为补充,兼顾双方面利益方能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以为,我们可以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同时,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我国在法律上把民办教育定位为非营利性的机构,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一“硬性”条件也有所放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个规定意味着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不再绝对的禁止了。同时,在《规划纲要》中有关“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为我国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私立学校的办学经验,允许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并存,但实行分类管理的模式。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经营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公益组织的运作方式实施,而且,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要给予类似于公办教育的政策扶持、财政援助、给予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社会地位等等。
  三、民办学校的师资问题
  民办学校的教师得不到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社会待遇,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大量的民办教师资源流失,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成为了一大难解之题。
  笔者认为,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应该一视同仁,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保险制度。法律应该给予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相同的法律地位,社会各界也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完善好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政策保障、人身保障,稳住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
  四、民办教育的外部竞争环境问题
  首先,国家在法律定位上就给予了民办教育不公平的待遇,民办教育得不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只能自寻出路,要么咬牙坚持,要么自生自灭。此外,社会中不乏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态度,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认为民办学校招纳的学生都是被公办学校淘汰的学生,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骤然下降,断无法与公办学校相抗衡。
  笔者以为,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民办教育自身也应发挥办学灵活性优势,努力改善竞争环境。《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给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可操作性的平台。《规划纲要》进一步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健全公共政策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等等。同时,针对社会中对民办教育的歧视观念,《规划纲要》中提出“理清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相信有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民办教育定能更好更快的发展。与此同时,民办教育自身也应创新办学模式,打造属于自己的优势品牌,变不利环境为有利,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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