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审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潜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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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电信服务合同是联系电信用户、电信运营商双方的法律桥梁,在手机用户被不明扣费问题渐趋激化的现今环境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隐藏问题日益突显。本文通过审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潜在性”问题,探知其中弊病,深挖问题根源,从而进一步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寻求治理之策。
  关键词:不明扣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55-01
  一、现状导入:地位失衡的合同相对方
  [案例一]赵某持有号码为137XXXXXX31账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系电信服务合同向对方。2015年9月1日01时40分02秒,赵某账户余额22.85元,9月2日18时,账务剩余话费10.92元,9月3日00时赵某账号停机。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随意扣费现象、账号是否在欠费状态下停机。一审法院以赵某对自己所称的电信运营商随意扣费、不欠费停机诉称证据不足而驳回赵某诉请。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①
  [案例二]王某与电信联通运营商于2006年6月1日开通“30元包50小时CARD掌中宽带”套餐,2008年10月,中国电信承接联通CDMA业务。2015年5月,王某因采用分属采用WAP和CARD手机网络端口接入方式而产生上网流量,被电信部门以NET接入网络端口为由收取话费530元(30元包月费用 500元流量费用)。双方对计费内容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根据部门规章,电信部门负有案涉协议的保管义务,其未能提供且对于争议条款未予以提示和说明,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提供案涉协议义务,因此推定案涉协议未约定联网方式,故其向王某另行计收以WAP方式联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缺乏合同依据,王某有权要求退还。②
  上述两起案件中,双方矛盾的核心剑指电信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主要涉及电信运营商、电信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三方利益主体。手机话费的不明扣费现象所涉法律问题繁杂,电信用户面对自己不明不白地被扣手机话费,有理?无据!如何理清关系,保护作为电信行业弱势一方的电信用户的权益,亟待解决。
  二、问题剖析:深藏陷阱的电信合同
  纵观我国电信服务行业发展至今数百年,不难发现,以不明扣费现象致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由电信服务合同漏洞凸显的众多问题:包括我国的相关电信通讯行业的立法不成熟,组织监管执法力度的欠缺以及电信服务合同责任归属问题不明确。电信运营商、电信用户因为电信服务合同而紧密联系,由于双方利益主体间专业性、信息对称性的失衡,致使电信运营商妄图通过手中的合同来对不明扣费现象合理、合法化。
  三、路径研究:迷途求返的电信行业
  一是立法调控:健全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关于电信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屈指可数,仅有2000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其他的单行条例,而针对电信服务合同这一必不可少的所在形式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欠缺,完善的法律体系链条未建立,由电信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缺漏引发的不明扣费现象的频发,便可显然预见。
  二是司法规避:明晰判定标准。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直是电信服务合同存在问题的主要关键。而明确电信服务行业中合同纠纷的责任问题,对于更好地纠正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恶性条款”,防治不明扣费现象有很大的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就必须出台相关条文明晰举证责任的归属、分清侵权责任的承担,将问题具体到电信服务行业中。
  三是行政管制:强化行业监管。行政监管组织的机构设置混乱、权责定位不清晰是我国电信通讯行业监管的一大弊病。笔者认为,对于电信服务行业的监管设置,应该要遵循监管依据合法化、市场发展同步化、监管职权清晰化、监管制度严格化,保证行政监管执法能够有效遏制电信服务合同中潜在的引发恶意扣废的因素。
  “正是因为现实形势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一直保持倾向于维持平等。”不明扣费现象的发生并非少数,而其背后电信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大陆在现存的环境下,各业的类似问题屡见不鲜。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政府以及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法院作为司法主体统一裁量标准,电信用戶自身提高维权意识,认清消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各方联动才能共同遏制违法侵权现象的再次发生。
  [ 注 释 ]
  ①(案例)详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
  ②潘桂林,姜旭阳.“适当性”义务缺失,电信运营商自担风险[N].人民法院报,2016-8-17.
  [ 参 考 文 献 ]
  [1]APP恶意扣费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我国APP应用程序恶意扣费现象的法律现状和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9上):90-91.
  [2]熊君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0下):68-69.
  [3]林旭霞.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2(5):138-145.
  [4]钟月辉.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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