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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由于正规金融组织的不完善而存在。但由于自身存在着诸多不严谨、不规范性,因而一直受到排挤。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负面效应,存在较大的风险,成为金融整顿的对象,被施以不恰当的限制措施。但近年来国家政策明确表示,允许并鼓励私有资本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规范民间借贷、鼓励举办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农村金融组织。这些措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提供了一个政策保证。
一、我国民间金融简介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而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民间资本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据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调查显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大概在9 500亿左右,占我国GDP的6.96%,贷款利率大多在12%左右,并且目前民间金融的风险状况良好,延期支付占21%,其中的大部分还是要归还的。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阙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展与运行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 扰乱金融秩序。民间金融一直未被承认其合法地位,其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因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管,对于国家金融秩序有着不良的作用:⑴减少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量。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减少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存量。同时民间金融的资金可通过体外循环直接投向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量影响也是很大的。⑵税收的流失。如民间借贷不通过正式渠道,只是在当事人双方间流动,从而规避了由于收取借款利息产生的所得税。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竞争。由于民间金融成本较低,执行较为迅速,因此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挤压了它们的发展空间。⑷对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冲击。民间借款的利率是一种自由利率,而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这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设置了障碍。另外由于大量的闲置资金由银行流出,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了央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
2. 抗风险能力差,具有较大的投机性。虽然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较小,但是仍然存在潜在风险。⑴民间金融不在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范围之内,缺少制度约束和保障,存在制度风险。⑵信用基础薄弱。民间金融大都是在社会小团体上建立起来,由于大家只依赖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信用基础,缺乏对信用机制的正确认识,因此信用基础较差。⑶民间金融流动具有随意性、隐秘性。同时从事借贷活动的出发点仅仅是追求高利,难免有较强的投机倾向。⑷民间金融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各方面的知识较为欠缺,对国家政策缺乏全面的理解,同时又抱以侥幸心理绕开国家法律的约束将资本投入到不良领域。这些因素使得民间金融存在较大风险。
3. 违背产业政策。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自发性,不受宏观政策的控制,因此对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阻滞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方向上,极其容易违背产业政策。由于资本具有趋利性,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动较为容易,资金到位速度快。同时资金持有人投资具有盲目性,会使资金流向国家不鼓励投资甚至是不允许投资的领域。如各地开办小煤窑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借款,而民间金融会借款予以支持。这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也会鼓励不良竞争以及减缓经济结构的调整。
4. 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不规范性与资金运营过程中的高风险,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金融诈骗,不仅影响资金市场的有序运作,同时也影响社会安定。民间金融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手段,其借款条件也缺乏明确标准,一般没有担保抵押,有时仅凭口头协议承诺条件,双方都有很强的随意性。一旦借款人生产经营失利,债台高筑,丧失偿还能力,容易造成民事纠纷。由于至今尚无法可依,民间金融容易被少数骗子钻空子,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特别是高利贷问题会引起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
三、规范民间金融的措施
1. 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作用。这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规范民间金融的首要保证。对于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的民间借贷行为,政府部门既不能打击,更不能放任自流,要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首先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金融的积极意义,明确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地增加企业生产投入的作用。其次承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把民间金融纳入到金融市场进行统一考察,对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制定正确的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于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要进行正确的防范,而对高利贷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
2.为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要扶持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这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其对正规金融进行不正当和不平等竞争。这种制度取向应基于两点:首先,法律必须对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中所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其次,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还能扩大它的经营活动区域,使其分享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它的运行效率。
3.完善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约束,同时发展社区合作组织加强监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区分民间金融的界限,未对哪些是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哪些是非法的进行准确的确认。而产生纠纷时,法庭决议与现行的对民间金融利率执行办法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会导致民间资本的持有者的损失。这就会导致一些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解决纠纷,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减少民间金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制定可操作的执行办法,兼顾双方利益。但是民间金融大多是小额资金,而且产生在传统社区中,因此法律约束不易深入。而以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民间金融,使之成为规范的社区合作金融,才能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
4.既要增强利率市场化适应能力,同时也应加强利率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按央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基准利率的两倍,但信用社不分客户优劣、金额大小,一律一浮到顶。“一刀切”的做法及过高的贷款“门槛”,使信用社失去了一批优质客户,人为地把他们赶到民间金融领域。对于这部分客户,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给予其优惠待遇,增强民间金融的融资能力,提高融资成功率。而利率的管制也是非常必要的,过于宽松的利率管制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5.改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就是由于正规金融组织的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尽管民间金融有许多正面效应,但是毕竟难以监管,特别是税收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必须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减少民间金融存在的空间。为了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可以比照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开发一些金融新产品,适当放开一些管制,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更有竞争力,更好地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
一、我国民间金融简介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而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民间资本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据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调查显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大概在9 500亿左右,占我国GDP的6.96%,贷款利率大多在12%左右,并且目前民间金融的风险状况良好,延期支付占21%,其中的大部分还是要归还的。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阙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展与运行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 扰乱金融秩序。民间金融一直未被承认其合法地位,其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因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管,对于国家金融秩序有着不良的作用:⑴减少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量。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减少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存量。同时民间金融的资金可通过体外循环直接投向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量影响也是很大的。⑵税收的流失。如民间借贷不通过正式渠道,只是在当事人双方间流动,从而规避了由于收取借款利息产生的所得税。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竞争。由于民间金融成本较低,执行较为迅速,因此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挤压了它们的发展空间。⑷对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冲击。民间借款的利率是一种自由利率,而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这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设置了障碍。另外由于大量的闲置资金由银行流出,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了央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
2. 抗风险能力差,具有较大的投机性。虽然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较小,但是仍然存在潜在风险。⑴民间金融不在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范围之内,缺少制度约束和保障,存在制度风险。⑵信用基础薄弱。民间金融大都是在社会小团体上建立起来,由于大家只依赖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信用基础,缺乏对信用机制的正确认识,因此信用基础较差。⑶民间金融流动具有随意性、隐秘性。同时从事借贷活动的出发点仅仅是追求高利,难免有较强的投机倾向。⑷民间金融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各方面的知识较为欠缺,对国家政策缺乏全面的理解,同时又抱以侥幸心理绕开国家法律的约束将资本投入到不良领域。这些因素使得民间金融存在较大风险。
3. 违背产业政策。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自发性,不受宏观政策的控制,因此对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阻滞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方向上,极其容易违背产业政策。由于资本具有趋利性,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动较为容易,资金到位速度快。同时资金持有人投资具有盲目性,会使资金流向国家不鼓励投资甚至是不允许投资的领域。如各地开办小煤窑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借款,而民间金融会借款予以支持。这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也会鼓励不良竞争以及减缓经济结构的调整。
4. 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不规范性与资金运营过程中的高风险,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金融诈骗,不仅影响资金市场的有序运作,同时也影响社会安定。民间金融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手段,其借款条件也缺乏明确标准,一般没有担保抵押,有时仅凭口头协议承诺条件,双方都有很强的随意性。一旦借款人生产经营失利,债台高筑,丧失偿还能力,容易造成民事纠纷。由于至今尚无法可依,民间金融容易被少数骗子钻空子,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特别是高利贷问题会引起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
三、规范民间金融的措施
1. 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作用。这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规范民间金融的首要保证。对于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的民间借贷行为,政府部门既不能打击,更不能放任自流,要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首先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金融的积极意义,明确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地增加企业生产投入的作用。其次承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把民间金融纳入到金融市场进行统一考察,对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制定正确的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于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要进行正确的防范,而对高利贷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
2.为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要扶持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这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其对正规金融进行不正当和不平等竞争。这种制度取向应基于两点:首先,法律必须对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中所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其次,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还能扩大它的经营活动区域,使其分享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它的运行效率。
3.完善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约束,同时发展社区合作组织加强监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区分民间金融的界限,未对哪些是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哪些是非法的进行准确的确认。而产生纠纷时,法庭决议与现行的对民间金融利率执行办法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会导致民间资本的持有者的损失。这就会导致一些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解决纠纷,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减少民间金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制定可操作的执行办法,兼顾双方利益。但是民间金融大多是小额资金,而且产生在传统社区中,因此法律约束不易深入。而以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民间金融,使之成为规范的社区合作金融,才能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
4.既要增强利率市场化适应能力,同时也应加强利率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按央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基准利率的两倍,但信用社不分客户优劣、金额大小,一律一浮到顶。“一刀切”的做法及过高的贷款“门槛”,使信用社失去了一批优质客户,人为地把他们赶到民间金融领域。对于这部分客户,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给予其优惠待遇,增强民间金融的融资能力,提高融资成功率。而利率的管制也是非常必要的,过于宽松的利率管制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5.改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就是由于正规金融组织的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尽管民间金融有许多正面效应,但是毕竟难以监管,特别是税收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必须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减少民间金融存在的空间。为了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可以比照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开发一些金融新产品,适当放开一些管制,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更有竞争力,更好地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