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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愿性、快捷性、保密性,使其越来越受到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青睐,逐渐成为一种具有高选择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诚信缺失、相关制裁措施缺失、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等多种原因造成了虚假仲裁层出不穷。其结果就是第三人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当事人恶意利用仲裁程序为其规避法律责任。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正面临极大的困境。虚假仲裁入罪和强化司法审查及检查监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