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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讲述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案例,指出了过失相抵规则在案例中的应用。对过失相抵规则予以法理分析,过失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中制度的一个重要规则,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对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过失相抵的适用问题从对受害人过错的判断和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过失相抵;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免除责任
11岁的小王和12岁的小孙都是浙江某市小学的学生。一天在学校吃完午餐后,小王和小孙一起在学校的礼堂玩耍。在礼堂里他们发现一张旧破竹涼床,小王觉得好玩,就从床上折下一块约一米的竹片,小孙看到后,也取过一根来,两个人拿着竹片对打起来。学校的干部曾某正经过礼堂,前来制止。两人没有听从曾某的劝阻,反而越发打得起劲。小王又站在一个高处,与小孙对打,这时候,小王手中的竹片突然断头,飞进了小孙的右眼,小孙的右眼框中有血流出,小孙当时很感到很痛,蹲下来,双手捂住了眼睛。小孙被送到中心医院治疗,后因右眼遭受的损失太重,导致右眼失明。小孙的父母为了讨说法,把学校和小王都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过了一、二审,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小王对小孙的损害负60%的赔偿责任,学校赔偿余下的40%。学校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对这起事故没有过错,应当免除责任,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孙在课余时间拿竹片对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听劝告,导致小孙受伤,侵权人小王对这个损害后果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小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到对打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不听劝阻,自己也有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把破旧凉床清理掉,为小王和小孙之间的对打提供了条件,也存在过错,对这次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孙因伤致残治疗花费的各种合理费用,由小王赔偿一半,其他25%由学校赔偿,小孙自负25%的经济损失。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侵权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侵权责任在双方之间应进行分担。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就是过失相抵,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过失相抵。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则源自罗马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英美法上称作“共同过失”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称作“过失相抵”,日本民法则称为“过失相杀” 。
过失相抵是以与有过失为基础的,与有过失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曾经把它叫做混合过错。与有过失是损害赔偿制度中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直接导致了过失相抵。
对于过失相抵,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史尙宽教授认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时候,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这就叫做过失相抵;曾隆兴教授认为,过失相抵是依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共同承担损失,或者当损害发生之后,损害扩大是因为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也有过错,法院依据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在双方之间公平分配责任。过失相抵不是相互抵销,而是通过双方过错的比较,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界定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也认同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过失相抵需要综合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在侵权行为的过失相抵中,过失和原因力谁是主要的因素,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中,应以比较原因力为主,过错程度只是辅助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在过失相抵中,应先考虑双方的过错,然后再考虑原因力;也有人认为要综合予以考虑。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过失相抵规则是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不是主要的讨论因素。在过失相抵中要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各自的过错,如果仅考虑一方面,都不能全面衡量这一规则。
第二,过失相抵所具备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由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通过比较过错程度,从而导致责任在双方之间要进行分配。有的学者将它称作“共同过错”,这个概念容易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混淆,因此有些不妥。将它称作“混合过错”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强调了被侵权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有过错,两种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甚至扩大。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从不同的角度对过失相抵规则予以描述,过失相抵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来表达,混合过错则更为强调受害人和加害人都存在过错。正因为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因此在考虑过相抵时,既要考虑到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也要考虑到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的过错,要全面地考虑,才能更好地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第三,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侵权人责任被减轻或者免除。过失相抵并非指受害人的过失与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过失本身不存在抵销的问题,“相抵”不过就是一种形容之语,其实为比较双方的过失,用以确定双方责任的范围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 减轻和免除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原因根本在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过失相抵正是通过这种比较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是否该被减轻或免除。
法官可以依职权,来酌情考虑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害人应该对受害人的过失加以举证。加害人证明了受害人存在过失,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职权减轻赔偿责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过失相抵;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免除责任
11岁的小王和12岁的小孙都是浙江某市小学的学生。一天在学校吃完午餐后,小王和小孙一起在学校的礼堂玩耍。在礼堂里他们发现一张旧破竹涼床,小王觉得好玩,就从床上折下一块约一米的竹片,小孙看到后,也取过一根来,两个人拿着竹片对打起来。学校的干部曾某正经过礼堂,前来制止。两人没有听从曾某的劝阻,反而越发打得起劲。小王又站在一个高处,与小孙对打,这时候,小王手中的竹片突然断头,飞进了小孙的右眼,小孙的右眼框中有血流出,小孙当时很感到很痛,蹲下来,双手捂住了眼睛。小孙被送到中心医院治疗,后因右眼遭受的损失太重,导致右眼失明。小孙的父母为了讨说法,把学校和小王都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过了一、二审,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小王对小孙的损害负60%的赔偿责任,学校赔偿余下的40%。学校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对这起事故没有过错,应当免除责任,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孙在课余时间拿竹片对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听劝告,导致小孙受伤,侵权人小王对这个损害后果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小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到对打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不听劝阻,自己也有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把破旧凉床清理掉,为小王和小孙之间的对打提供了条件,也存在过错,对这次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孙因伤致残治疗花费的各种合理费用,由小王赔偿一半,其他25%由学校赔偿,小孙自负25%的经济损失。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侵权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侵权责任在双方之间应进行分担。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就是过失相抵,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过失相抵。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则源自罗马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英美法上称作“共同过失”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称作“过失相抵”,日本民法则称为“过失相杀” 。
过失相抵是以与有过失为基础的,与有过失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曾经把它叫做混合过错。与有过失是损害赔偿制度中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直接导致了过失相抵。
对于过失相抵,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史尙宽教授认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时候,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这就叫做过失相抵;曾隆兴教授认为,过失相抵是依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共同承担损失,或者当损害发生之后,损害扩大是因为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也有过错,法院依据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在双方之间公平分配责任。过失相抵不是相互抵销,而是通过双方过错的比较,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界定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也认同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过失相抵需要综合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在侵权行为的过失相抵中,过失和原因力谁是主要的因素,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中,应以比较原因力为主,过错程度只是辅助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在过失相抵中,应先考虑双方的过错,然后再考虑原因力;也有人认为要综合予以考虑。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过失相抵规则是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不是主要的讨论因素。在过失相抵中要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各自的过错,如果仅考虑一方面,都不能全面衡量这一规则。
第二,过失相抵所具备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由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通过比较过错程度,从而导致责任在双方之间要进行分配。有的学者将它称作“共同过错”,这个概念容易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混淆,因此有些不妥。将它称作“混合过错”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强调了被侵权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有过错,两种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甚至扩大。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从不同的角度对过失相抵规则予以描述,过失相抵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来表达,混合过错则更为强调受害人和加害人都存在过错。正因为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因此在考虑过相抵时,既要考虑到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也要考虑到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的过错,要全面地考虑,才能更好地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第三,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侵权人责任被减轻或者免除。过失相抵并非指受害人的过失与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过失本身不存在抵销的问题,“相抵”不过就是一种形容之语,其实为比较双方的过失,用以确定双方责任的范围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 减轻和免除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原因根本在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过失相抵正是通过这种比较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是否该被减轻或免除。
法官可以依职权,来酌情考虑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害人应该对受害人的过失加以举证。加害人证明了受害人存在过失,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职权减轻赔偿责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