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森林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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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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