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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新世纪、新阶段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民营物流企业是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持续、较快发展,应是我国物流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民营物流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扶持政策。
把扶持发展民营物流企业纳入物流产业政策体系
我国加入WTO以后,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外资物流企业接连出手,终止与国内企业的合作,收购国内民营物流企业,重点是经营网络和人才。他们利用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加快占领中国市场的步伐。国外物流企业进入中国,经过充分准备,几大巨头型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实施“错位经营”,分别抢占各自目标市场,发展势头很猛,对我国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物流企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要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把扶持发展民营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产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纳入国家物流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要把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列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内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交通管理、用工培训和行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对民营物流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在实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业对国有、民营实行同等待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民营物流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实施有利于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合理税收政策
1.进一步扩大试点物流企业范围。建议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地域扩大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开。
2.放宽集团型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在上述“试点物流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分支机构独立注册及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车辆数而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还是享受不到试点优惠政策。建议对于列入试点的集团型物流企业,不一定要求每一个网点都必须要有自备车辆。让正规的物流公司从正常渠道取得运输发票,堵住非法渠道的发票交易。
3.物流业务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建议凡物流环节营业税一律从低统一税率,不论运输、仓储或相关业务统均按3%计征,同时取消部分地区按照车辆运力核定最高运输收入额的限制性规定,鼓励整合社会资源。
4.允许物流环节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建议所有物流环节的费用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5.设立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允许物流企业外包成本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建议国家税务部门考虑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在统一物流环节税率、减轻物流企业税赋的同时,设计发行符合物流业务特点的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在物流业专用发票中,允许物流企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外包业务所发生的运输、人工、包装、材料等经营成本及租赁物流仓库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租赁成本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
6.切实解决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问题。建议按照九部门《意见》精神,尽快开始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试点工作,并研究具体的集团型物流企业的界定方法,鼓励与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
7.尽快解决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的问题,使民营物流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得到同等待遇。
支持民营物流企业规模经营,网络发展
1.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建议各级管理部门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及基于行政的经济垄断,打破地方封锁,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民营物流企业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网络化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放宽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建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抓住突出问题,重点清理各地不符合物流发展的“地方政策”。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要强制在当地重新登记注册,不强行要求进入指定经营地点,不硬性规定车辆台数,不能不分企业状况交纳押金等,努力为物流企业集团化经营及连锁经营提供方便。
3.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要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社会职能的分离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帮助民营物流企业解决用地困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当地城市发展规划的框架内优先安排物流业用地,鼓励民营物流企业整合、利用、盘活现有物流、仓储资源。建议仓储及工业用地从一次出让向土地租赁发展,这样可以缓解企业土地成本一次性付出的压力,企业可以通过自己每年的运营收入来支付租金。
5.改变消防和绿地等方面的硬性规定。建议,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做法,消防隔断是否可以放宽到5000~10000平米;自动喷淋设施成本过高,是否可以针对不同货物类型寻求其他消防安全对策;是否可以降低绿化率的硬性规定。
6、在调整区域货运场站的过程中要考虑民营物流企业经营的便利与历史因素慎重处理,防止简单的“一刀切”拆除现象。
创造快捷方便、收费合理的交通环境
1.妥善解决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装卸的问题。为了既保证送货车辆能够顺利进入市区,又不至于造成道路拥堵,建议建立城市配送物流企业配送效率评价制度,让那些实力强、效率高、服务好的企业优先取得特许通行权。同时,可以考虑确定城市配送专用车型,杜绝客车运货。可以借鉴部分城市“货的”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物流特点的相关交通管理措施。
2.进一步降低公路收费。建议研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站点,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落实集装箱运输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我国高速公路的利用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全面提升我国公路道路运输效率。
3.继续抓紧公路“治超”。要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特别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治超”要从源头进行管理,在对大吨小标车辆第一次清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清查,确保车辆吨位标定的科学、合理。
4.研究针对特种物流需求的特型车辆的标准体系。如大型轿运车整车运输车辆标准与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相关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满足物流企业的实际需求。
切实解决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困难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融资,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拓宽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
2.鼓励和规范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增值服务。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监管和代收货款等涉及金融方面的增值服务,有关的金融部门应予支持。
3.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4.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研究适合现代物流需求的险种,开展面向物流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为物流企业创造人力资源服务环境
1.建立针对物流企业的人才服务市场,实施更为灵活的人才流动政策,为民营物流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加强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除搞好物流师执业资格培训认证外,国家要对物流行业技能型、操作型人才的培训提供支持。
3.研究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物流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物流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4.对达到一定等级并经过严格审核的、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民营物流企业授予一定的人事权,放开一定数量的中心城市入城户口指标限制。
做好行业基础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1.宣传贯彻行业标准。当前,要在民营物流企业当中加紧推行《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推进民营物流企业规范提升。
2.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全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虽已建立,但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的物流统计工作还比较薄弱,可选择部分大型物流企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统计制度,以便于企业明确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差距,也有利于政府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
3.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及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特别重视建立适合民营物流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同时要逐步研究与解决社会信用评价查询体系向物流企业放开的方法与利用手段,解决目前常见的拖欠物流费用等社会信用问题。要从解决企业资信认证、招投标查询、企业间合同认可、代结货款运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查询等具体问题入手,帮助民营物流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4.建立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可以考虑在大型民营物流企业建立物流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推动产学研结合,制定和实施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
5.建立重点民营物流企业联系制度。可选择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物流企业,建立纳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联系企业,加强对民营物流企业的行业指导与服务。
6.设立物流服务格式合同。要组织力量,研究推出适合物流业务需要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并要取得法律地位,以维护物流市场正常秩序和物流企业合法权益。
把扶持发展民营物流企业纳入物流产业政策体系
我国加入WTO以后,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外资物流企业接连出手,终止与国内企业的合作,收购国内民营物流企业,重点是经营网络和人才。他们利用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加快占领中国市场的步伐。国外物流企业进入中国,经过充分准备,几大巨头型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实施“错位经营”,分别抢占各自目标市场,发展势头很猛,对我国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物流企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要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把扶持发展民营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产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纳入国家物流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要把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列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内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交通管理、用工培训和行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对民营物流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在实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业对国有、民营实行同等待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民营物流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实施有利于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合理税收政策
1.进一步扩大试点物流企业范围。建议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地域扩大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开。
2.放宽集团型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在上述“试点物流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分支机构独立注册及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车辆数而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还是享受不到试点优惠政策。建议对于列入试点的集团型物流企业,不一定要求每一个网点都必须要有自备车辆。让正规的物流公司从正常渠道取得运输发票,堵住非法渠道的发票交易。
3.物流业务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建议凡物流环节营业税一律从低统一税率,不论运输、仓储或相关业务统均按3%计征,同时取消部分地区按照车辆运力核定最高运输收入额的限制性规定,鼓励整合社会资源。
4.允许物流环节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建议所有物流环节的费用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5.设立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允许物流企业外包成本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建议国家税务部门考虑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在统一物流环节税率、减轻物流企业税赋的同时,设计发行符合物流业务特点的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在物流业专用发票中,允许物流企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外包业务所发生的运输、人工、包装、材料等经营成本及租赁物流仓库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租赁成本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
6.切实解决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问题。建议按照九部门《意见》精神,尽快开始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试点工作,并研究具体的集团型物流企业的界定方法,鼓励与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
7.尽快解决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的问题,使民营物流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得到同等待遇。
支持民营物流企业规模经营,网络发展
1.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建议各级管理部门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及基于行政的经济垄断,打破地方封锁,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民营物流企业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网络化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放宽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建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抓住突出问题,重点清理各地不符合物流发展的“地方政策”。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要强制在当地重新登记注册,不强行要求进入指定经营地点,不硬性规定车辆台数,不能不分企业状况交纳押金等,努力为物流企业集团化经营及连锁经营提供方便。
3.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要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社会职能的分离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帮助民营物流企业解决用地困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当地城市发展规划的框架内优先安排物流业用地,鼓励民营物流企业整合、利用、盘活现有物流、仓储资源。建议仓储及工业用地从一次出让向土地租赁发展,这样可以缓解企业土地成本一次性付出的压力,企业可以通过自己每年的运营收入来支付租金。
5.改变消防和绿地等方面的硬性规定。建议,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做法,消防隔断是否可以放宽到5000~10000平米;自动喷淋设施成本过高,是否可以针对不同货物类型寻求其他消防安全对策;是否可以降低绿化率的硬性规定。
6、在调整区域货运场站的过程中要考虑民营物流企业经营的便利与历史因素慎重处理,防止简单的“一刀切”拆除现象。
创造快捷方便、收费合理的交通环境
1.妥善解决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装卸的问题。为了既保证送货车辆能够顺利进入市区,又不至于造成道路拥堵,建议建立城市配送物流企业配送效率评价制度,让那些实力强、效率高、服务好的企业优先取得特许通行权。同时,可以考虑确定城市配送专用车型,杜绝客车运货。可以借鉴部分城市“货的”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物流特点的相关交通管理措施。
2.进一步降低公路收费。建议研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站点,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落实集装箱运输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我国高速公路的利用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全面提升我国公路道路运输效率。
3.继续抓紧公路“治超”。要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特别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治超”要从源头进行管理,在对大吨小标车辆第一次清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清查,确保车辆吨位标定的科学、合理。
4.研究针对特种物流需求的特型车辆的标准体系。如大型轿运车整车运输车辆标准与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相关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满足物流企业的实际需求。
切实解决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困难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融资,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拓宽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
2.鼓励和规范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增值服务。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监管和代收货款等涉及金融方面的增值服务,有关的金融部门应予支持。
3.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4.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研究适合现代物流需求的险种,开展面向物流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为物流企业创造人力资源服务环境
1.建立针对物流企业的人才服务市场,实施更为灵活的人才流动政策,为民营物流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加强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除搞好物流师执业资格培训认证外,国家要对物流行业技能型、操作型人才的培训提供支持。
3.研究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物流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物流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4.对达到一定等级并经过严格审核的、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民营物流企业授予一定的人事权,放开一定数量的中心城市入城户口指标限制。
做好行业基础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1.宣传贯彻行业标准。当前,要在民营物流企业当中加紧推行《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推进民营物流企业规范提升。
2.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全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虽已建立,但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的物流统计工作还比较薄弱,可选择部分大型物流企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统计制度,以便于企业明确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差距,也有利于政府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
3.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及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特别重视建立适合民营物流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同时要逐步研究与解决社会信用评价查询体系向物流企业放开的方法与利用手段,解决目前常见的拖欠物流费用等社会信用问题。要从解决企业资信认证、招投标查询、企业间合同认可、代结货款运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查询等具体问题入手,帮助民营物流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4.建立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可以考虑在大型民营物流企业建立物流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推动产学研结合,制定和实施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
5.建立重点民营物流企业联系制度。可选择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物流企业,建立纳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联系企业,加强对民营物流企业的行业指导与服务。
6.设立物流服务格式合同。要组织力量,研究推出适合物流业务需要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并要取得法律地位,以维护物流市场正常秩序和物流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