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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技术日益成熟,移动网络盛行的环境下,聚合平台服务成为巨大的商业收入来源。聚合平台主要依靠深度链接技术,该技术并非新兴产物,在搜索引擎用普通链接将搜索结果进行整合之时,深度链接技术已出现应用,然而技术的进步与网络服务市场的变化,使该问题重新引起了一系列法律争议。本文对近年来涉及聚合平台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分析因此导致的法律问题后,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聚合平台的定义、主要技术、运行模式与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近年来涉及聚合平台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了司法实践对聚合行为的几种裁判路径与引起分歧的争议点,总结出聚合平台具有的几大新兴特征,与现行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过窄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对现行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过窄所引发的几大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主要有无法平衡各方利益、《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界限不明、起诉方对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过高三大问题。第四部分在前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行法提出解决聚合平台引发争议的几大建议。通过对聚合行为的各个环节的细致分析,结合现行立法状态,本文建议扩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内涵,将“展示”环节一并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中,但为了促进技术与市场发展,对于小尺寸设备上的转码行为则应排除在控制范围外,且这类行为本身不会给相关服务者造成太多损害;至于聚合行为中“展示”环节未达到替代源内容的效果,仅仅造成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则交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此确定侵权标准的基础上,再将起诉侵权方与被诉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化、明确化,从而妥善解决聚合行为所引发的侵权争议。